论保险合同解除权

论保险合同解除权

论文摘要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附合性、继续性等特性,当保险合同的缔约基础不复存在、目的不达或者双方不愿继续履约时,有必要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目前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研究多数重视借鉴而忽视本土立法实际;《保险法》虽经两次修订,但就保险合同解除权部分依然不够细致深入,体系不够完整。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提前消灭,关涉当事人双方的重大权益,有进一步探讨分析的必要。本文认为,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在《合同法》就合同解除作出了不同于他国的创新性规定基础上,立足于本土立法实际并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与学说,尝试着运用文献法、语义分析法和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以实现法律体系逻辑上的一致性。第一部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与特征,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理论基础,强调应突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以追求实质的公平与正义。第二部分从当事人约定和保险法规定两个方面对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进行条分缕析地逐一梳理,对约定条件进行探讨分析,认为不应当包括协议解除;就法定条件则区分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论证,得出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具有随时性,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则具有法定限制性。第三部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从保证条款、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四个方面来构建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事由,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护他方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就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或只向将来消灭的效力进行探讨,认为需在《合同法》的体系下、原则上具有溯及力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第五部分基于上述分析及目前的现状,建议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三大部分来构建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体系,既体现其应有的重要地位,又消除其零散的分布状态,以为结论。本文的研究在突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理论基础上,以《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为范畴与指导、细致地区分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各种具体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提出相对合理的体系的完善建议,谋求有所突破。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
  • (一)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特征
  • (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依据
  • 二、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 (一) 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 (二)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
  • (一) 保证条款
  • (二) 弃权
  • (三) 禁止反言
  • (四) 不可抗辩条款
  •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效力
  • (一) 保险合同解除权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
  • (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法律效力——溯及力及其判断
  • 五、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 (一) 保险合同之一般规定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 (三) 财产保险合同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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