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一般的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权益纠纷,认定时较为容易,但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权益纠纷的消费维权案件中,行为性质的定性争议很大,无论在案件认定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且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案件也越来越多,在实践中如何厘清“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以主观目的和行为手段为切入点,探讨此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试图探求消费维权的刑法边界。本文从如下五个部分对“消费维权”行为性质的定性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第一部分介绍“黄静天价索赔案”的案由、基本案情,作为本文切入和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以此来引出问题为下文论述提供事实基础。第二部分简单概括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即一是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索赔数额是否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二是向媒体曝光或以其他类似的方式相要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以这样的方式是否对商家形成“恐惧心理”;三是从法益保护论评价“敲诈勒索”行为。第三部分一方面解读《消法》第十一条和三十四条,阐明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解读《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敲诈勒索罪,重点是对该罪的客观要件进行阐述,为下文分析和讨论奠定基础。第四部分结合案情从三个方面全方位分析和探讨行为人行为的性质:一是从有因性、无果性、合法性论证了主观目的存在与否;二是分析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客观要件及对消费者心理影响程度;三是运用法益侵害说和刑法不得已原则,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及是否需要启动刑法来调整。第五部分进行总结研究,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提出在判断“敲诈勒索”和“过度维权”过程中应考虑的几个切入点:一是主观目的;二是手段的合法性;三是从法益角度出发,判定是否需要启动刑法,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方法和途径。并指出在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差异性和复杂性,还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案件作出整体的判断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