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之一,因为宽容、自由的氛围可以提供个人智性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所以,言论自由被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宪法性法律加以固定和呵护遂成为一种惯常现象。而作为普通法上的诽谤罪,其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名誉、隐私等相关权利。由于言论自由和诽谤罪之间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两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而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诽谤案,使人们对诽谤罪存在的合宪性发生疑问,诽谤罪仿佛成为扼杀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因此,正确处理言论自由与诽谤罪之间的关系,使诽谤罪在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度的合理框架内有效运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文章以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度为视角,全面分析和探讨了诽谤罪的合宪性及其宪法控制,以探寻诽谤罪合理发展的制度路径,避免其与宪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冲突与矛盾。文章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提出了问题,并对言论自由及诽谤罪的相关内涵和基础理论作了介绍,分析和探讨了言论自由与诽谤罪所保护的利益关系,指出言论自由对于促进个人自我实现、健全社会民主、维持健康社会环境具有重大的价值,而诽谤罪则保护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相关利益。第二部分针对言论自由与诽谤罪之间的矛盾关系,以言论自由的限度为标尺,从言论市场合理限制的必要性,言论的双阶理论几个方面,对诽谤罪进行检验,以证明诽谤罪的存在并不违背宪法,诽谤罪有其存在的宪法空间。第三部分论述了诽谤罪的宪法控制理论,指出为避免诽谤罪的滥用造成对言论自由的侵害,使诽谤罪在一条合宪性道路上良性发展,应确立“实质恶意”原则,对诽谤罪实行“双轨控制”,“公领域”言论与“私领域”言论分离,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分离,事实与观点分离,并对诽谤罪确立一些合理的阻却事由,以实现诽谤罪与言论自由之间合理的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