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印锡金段领土与边界争端的国际法问题

论中印锡金段领土与边界争端的国际法问题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中印领土与边界争端自建国后就存在且至今尚未彻底解决,其争议段基本分为东段、西段及中段,锡金段边界已由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划定且受两国政府承认。但2017年洞朗对峙事件的爆发,印度政府声称洞朗是中印边界争议地区,使得中方在对外关系重心放置周边国家的语境下,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释明锡金段内的我方合法性,在分析印方对外关系策略的基础上探究印度对争议边界的思路,探求在国际法层面签约中印友好条约的可能性,以期整体一揽子解决中印的领土与边界争端问题。

关键词:锡金段;边界争端;国际法问题

2017年6月中旬,印度边防部队越过中印边界锡金段进入我国境内,阻挠中国边防部队在洞朗地区的正常活动,并与我军在我国领土内进行长时间的军事对峙。我国外交部强调中印边界锡金段早由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正式划定,外交部还出具了认定印军非法越界的证据。印度军方不得不改口,承认印领土并未遭受入侵。因此,对中印边界锡金段的法理分析,证明中国对其享有领土主权是解决争端的起点。辅之探究中印双方的对外关系策略的思路走势,在中印已签订的《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框架范围内,寻求解决中印领土与边界争端的初步办法,不再跟随印度学者的思维讨论“麦克马洪线”为基准的习惯法的“逻辑死局”。

一、中印锡金段的由来

中印两国在历史上并投有在喜马拉雅山脉东段南坡一带接壤。现今中印边界锡金段印方一侧的锡金邦,是印度1975年兼并锡金国而攫取的领土。锡金在18世纪初期至20世纪初期是西藏地方政府的藩属。西藏人将锡金称为”vbras-mo-ljongs",汉文典籍依据藏文的译音将锡金称为“哲孟雄”。直至清末时期,驻藏帮办大臣升泰在其奏章中还提到:“哲孟雄、布鲁克巴皆西藏属藩,每届年底,两部长必与驻藏大臣呈递贺禀,驻藏大臣厚加赏赉以抚绥之……哲、布两部遇有争讼,亦禀由藏酌派汉番办理,此哲、布系是藏地属藩之实在情形也。”1826年时,英国人开始侵略哲孟雄,并将其称为“Sikkim”。1861年,英印政府派兵侵入锡金,强迫其签订了《英印锡金条约》,迫使锡金成为英属印度的属地。该条约还规定:“锡金的边界由英国决定。”1890年,英国与中国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该条约规定锡金是英国的殖民地,还划定了中国西藏与英属锡金之间的边界线。1947年8月,锡金成为英国的自治领,1890年中英两国划定的中(藏)英(锡)边界随之成为了中锡边界。

1975年印度兼并锡金。依据现代国际法,兼并是侵犯国家主权的严重不法行为,以此取得领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联合国成立后,对使用武力侵犯别国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所造成的领土变动,采取不承认主义,成为了一项国际法规则。1975年以后,虽然中印两国在事实上在现中印边界锡金段接壤,但由于中国反对印度的侵略行径,中国不承认所谓的“中印边界锡金段”。

二、中印锡金段的法理分析

从上述中印锡金段的历史脉络可对法理分析提供两条进路,其一是对中印双方对于锡金段的承继和领土延续性的依据判断;其二是进而证明中印锡金段划定的文本依据合法性,最终论证出我国对锡金段边界的合法性占有。

1888年,西藏地方政府抵御英国侵略失利,由清政府出面与英国订立媾和条约。要求中国放弃对锡金的宗主权、划定中国西藏与英属锡金之间的边界线,此后锡金从我国藩属成为英属印度属地。

1975年,锡金被印度吞并,依据“保持占有”原则,锡金段应当继承原中锡边界的位置与走向。而中锡边界早就由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划定,由此可以进一步印证:中印边界锡金段已由1890《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划定。

中英会议谈判代表均由中英两国政府委派,双方谈判代表都具有有效的全权证书;条约约文经中英双方谈判代表签署认证后,中英两国政府批准了该条约,并在伦敦互换批准书。所以,条约符合形式有效要件的要求。且中英两国是主权国家,他们的缔约能力无瑕疵;中英双方谈判代表都得到其代表的国家的授权,且条约是在授权范围内缔结,因此中英双方谈判代表的缔约权限无瑕疵;在谈判过程中,并未出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6-52条所规定的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等4种意思表示瑕疵,因此中英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英国依据1861年《英印锡金条约》有权处置锡金的边界问题,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也有权划定它与邻国的边界,因此《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划界条款内容合法。所以,条约符合实质有效要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中印边界锡金段早已正式划定,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国家的承继上也具有合法性和连贯性,中印两国在历史上对此也无异议。

三、解决争端的路径思考

(一)两国与邻国有关领土争端问题解决的经验借鉴

中国在处理与不丹领土争端的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不丹王国政府关于在中不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排除中国的大国身份产生的负效应,建立互相政治信任。其次对印度对中不关系的影响上,与不丹与1949年签订《永久和平与友好条约》,规定“不丹政府同意对外关系以印度政府的意见为指导”。之后2007年《不印友好条约》删除“不丹外交接受印度指导“的条款。均显示中国对强国或弱小邻国平等态度。而与“小国”在解决领土争端的解决上作出的让步及让步的空间是否适用于与印度的领土争端问题解决,是借鉴的思考点之一。

同样,印度与孟加拉在处理领土与边界问题争端问题时,印度对孟加拉的让步的心理建立在其是“弱国”的基础上,符合次大陆霸主照顾依附国的自然态度。但对中国的防范和抵触心理可能会影响中印边界和领土争端解决中采取的让步程度和处理方式,是经验借鉴的思考点之二。

(二)签定中印友好条约为突破口

双边层面,考虑以《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为基准,确定解决争端的初步框架和方向。在战略角度上,以中国在南亚地区及全球的战略定位为前提,寻求在解决中印领土与边界争端问题上我国的可商议范围。综合考虑以上纬度的基础上,在国际法的指导下推动签定中印友好条约。“国际法的民主性逐步加强”,国际法规则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依据的权威性也日益增强,因此,两国政府解决中印领土与边界争端问题达成的协议可能性才相应具备可实现性,也可阻止国内外舆论压力和减少解决事件的成本。

结语

虽中印领土与边界争端持续几十年之久尚未解决,但早已经《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划定且经历代两国政府承认的锡金段又“腾空出世”成为争议地段,在世界范围内两国领土与边界争端中实属首次,其中在阐述中国针对中印边界锡金段的法理“合法性”的基础上,定须从宏观、中观层面探求印方对外关系的思路等,以求在我国面对中美贸易战、“一带一路”倡议之际更好把握住机遇及迎接挑战,在中印更远的利益层面中寻求最佳支点,在国际法的规则、原则指导下一揽子解决中印领土与边界争端问题。

参考文献

[1]王静.1641——1793年中国西藏与哲孟雄(锡金)的关系,[J]中国藏学1989(3)。

[2]参见《清史稿》卷525。

[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2003年。

作者简介:钟林均(1991.08—),男,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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