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一切”义务即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法的价值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还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作为国际法的一项规则,“对一切”义务在国际法院的审判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被初次提出并应用于国际法院是在对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的审判当中,从那时起“对一切”义务频频出现在国际法院的判决或国际法院大法官的个别意见书当中。而关于“对一切”义务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它的概念到它的适用范围,再到它的发展方向,都是各国法学家们讨论的话题。争议虽多,但有一点是公认的,“对一切”义务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其在国际法院审判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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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论“对一切”义务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适用[J].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10(02)
- [2].“保护的责任”的规范属性及其所塑造的治理结构[J]. 南京社会科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