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搜索链接服务改善了用户网络生活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本文主要对搜索链接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的定性及认定规则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对实践中搜索链接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相关案例进行剖析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即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关于搜索链接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不同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参阅大量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搜索链接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一章为“搜索链接服务商提供链接行为的定性”。深层链接服务与专有权利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在网络环境中,其可能侵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第8条,根据该条可以推断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作品”的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而深层链接服务商提供链接的行为并未对被链网站的内容进行复制、改编、发行等任何形式的使用,故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第二章为“搜索链接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认定规则”。为有效解决搜索链接服务商著作权侵权问题,有学者将美国的间接侵权理论引入到中国,该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好的解释作用。虽然我国对间接侵权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可以借助侵权法的相关原则对间接侵权予以应用。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被链网站实施了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是搜索链接服务与直接侵权行为及后果有“直接联系”;三是搜索链接服务商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要件是判断搜索链接服务商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第三章为“搜索链接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过错判定”。为更好的判断搜索链接服务商的主观过错,将搜索链接服务分为自动链接服务和深层链接服务,运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避风港”规则及红旗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搜索链接服务存在的过错进行系统梳理总结,以期其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第四章是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笔者重申应将现有的规则适用于不断变化的行为方式中,使侵权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搜索链接服务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