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检察监督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化
检察监督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轲[1](2019)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实效化问题研究——以检察机构改革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兴盛于刑事诉讼法第叁次修改以后,当下最高检正试点巡回检察,并且完成新的机构改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又兼具了新的职责,其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早在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开篇指导思想中就提出了要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学术界将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关于刑事执行检察体系、模式、职权、内涵等的宏观思考;一类为针对具体监督行为的司法规制。两者虽对实效性问题略有提及,但均未能上升到理论高度,在专题研究领域更是一项空白。究其实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落脚点终在于监督权的实效化,以此作为范式展开研究,对于充分行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实现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黄攀峰[2](2019)在《检察监督权视野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价值和机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论从高羁押率的统计数据上分析和现实检视,都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可操作性的探讨,也有必要从羁押必要性的价值追求上分析其立法意蕴,同时为了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更具实效性,从协调机制的角度提出同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保护机制,及案件管理中心全程动态内部监督机制相结合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陈宁[3](2017)在《司法改革视域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推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司法改革为背景,探讨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概念、历史发展以及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和2015年12月刑事执行检察更名以来新增加的职能内涵,分析论证了刑事执行检察权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并根据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在推进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视域下,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刑事执行监督权提出了改革路径和理论展望。(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与社会司法——第二届法治战略论坛摘要集》期刊2017-11-28)
王海声,刘婷[4](2017)在《叁度行使检察监督权,严惩排污者》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王海声 通讯员刘婷) 两年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一家除锈酸洗厂的2名负责人因污染环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检察机关又对这2名排污者提起该市首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青岛两级检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22)
王晓萌[5](2017)在《浅谈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刑事诉讼制度日渐完善,法律监督理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其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从不同角度入手探讨了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监督权。(本文来源于《现代职业教育》期刊2017年18期)
谢婉君[6](2016)在《行政检察监督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与公民、法人的关系密切相关,俗话说得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和政府打着交道”,从侧面反映出了行政权的膨胀性,正是因为息息相关,所以被滥用的可能性就愈大。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了“笼子论”,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因为权力需要监督制约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宪法赋予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和作用正发生着重要的变化。本文以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权制度为中心展开论述,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概述,分析了检察机关的定位及检察权性质问题,明确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涵义、特点及行使的方式,厘清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以及行政检察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部分主要对行政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范围进行界定,结合我国实际,将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行政执法领域、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以及行政再审抗诉领域。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的考察,分析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不同的行政监督制度,试图从中找到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权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检察监督权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原因,通过问题分析查找根源,以便提出应对之策。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检察监督权制度的完善措施:建议从明确法律依据、完善行政抗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职能、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线索发现机制、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权运行保障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安徽工业大学》期刊2016-12-30)
吴亚琦,徐科敏,叶丽[7](2016)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是新民诉法修订的亮点,而随着虚假诉讼入刑、最高法发布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都让虚假诉讼成为民事行政检察中的研究热点。本文从背景、定义的争鸣入手,提炼出虚假诉讼的特点,结合浙江近年来的数据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对检查监督权如何有效规制虚假诉讼进行剖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1期)
高保德,郭洁璐[8](2016)在《中国特色检察监督权法治化形态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总目标,使推进法治建设成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而中国特色检察监督权的法治化也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一、我国检察监督权与法治的渊源(一)概念的启示——法治与检察监督权具有共同的契合点(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16-07-12)
张瑶瑶[9](2016)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范围、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改善,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改变、人民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监督权在运行中逐渐显露出弊端,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进行反思并以改善,使其监督得到更好的效果。本文通过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章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范畴和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与探讨。学术界对检察权的性质持多种观点且争议非常激烈,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评析,本文得出检察权的性质是独立的,它是我国宪政体制下的一种权力并以独立的方式存在,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是其履行职能的一部分,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活动。关于基本理论的分析主要是从社会基础、法理基础、制度基础等方面展开。第二章评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成因并以分析。通过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学术界关于此权力配置的研究比较薄弱,立法上对其规定的不够具体、完善,行政诉讼中叁个公共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逐渐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检察监督权配置理念落后,配置范围狭窄,配置的对象模糊,配置的内容和实现方法局限,这些问题使其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第叁章设想今后改革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方向。首先,提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理念,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检察监督权完善的具体措施上,对此权力配置的方向研究的较少,这也是本文的一点新颖之处。其次,构建出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原则,主要有全局配置原则、合法配置原则、立足国情原则。第四章探讨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重点及内容。以往的监督只局限于对生效的错误裁判,抗诉这种事后的监督方式,逐渐体现出的滞后性、被动性都无法跟提出的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新方向匹配,因此有必要从立案行为、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再到执行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检察监督权配置新的职能,如行政公诉权,支持起诉权,通过多种内容之间的协作,更好的履行职能。(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潘松[10](2015)在《论民事再审中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权的诉权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但其权属性质有待明确。从形式特征、理论内涵及司法政策考量上申请监督权应是具有诉权属性的公法请求权,但其诉权特征偏弱,受公权力制约程度较强,是一种位于诉权体系尾端的准诉权。申请监督权的准诉权定性为检察权介入私权纠纷提供了依据,厘清了两种监督的区别,并为民事检察监督添加了私权保护的视角,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完善,也为民事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检察监督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论从高羁押率的统计数据上分析和现实检视,都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可操作性的探讨,也有必要从羁押必要性的价值追求上分析其立法意蕴,同时为了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更具实效性,从协调机制的角度提出同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保护机制,及案件管理中心全程动态内部监督机制相结合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检察监督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轲.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实效化问题研究——以检察机构改革为背景[J].西部法学评论.2019
[2].黄攀峰.检察监督权视野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价值和机制探析[J].法制博览.2019
[3].陈宁.司法改革视域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推进[C].法治社会与社会司法——第二届法治战略论坛摘要集.2017
[4].王海声,刘婷.叁度行使检察监督权,严惩排污者[N].检察日报.2017
[5].王晓萌.浅谈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J].现代职业教育.2017
[6].谢婉君.行政检察监督权研究[D].安徽工业大学.2016
[7].吴亚琦,徐科敏,叶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6
[8].高保德,郭洁璐.中国特色检察监督权法治化形态探索[C].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6
[9].张瑶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6
[10].潘松.论民事再审中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权的诉权属性[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