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扶养制度研究

离婚扶养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当前,个人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保障离婚自由的今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计后果随意提出离婚。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而经济受到重创,就需要对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离婚扶养制度正是从这点出发,对离婚后一方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予救助,我国对这一情形则通过经济帮助制度予以救济。该制度虽与离婚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共同发挥救济弱者的功效,但由于使用条件上的差异,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离婚扶养更能对离婚弱者给予有效保护。尽管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与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称谓不一,但它们有着相同的救济理念,本文拟通过对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的考察,以对完善我国经济帮助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全文分为四部分,约3,1565字。第一部分,离婚扶养制度的基本内涵。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离婚扶养的概念与特征,以使文章的研究内容有所明晰,同时阐述了离婚扶养制度与夫妻财产分割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它们虽同是对离婚弱者给予救济,但却彼此独立,各自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该部分在最后揭示了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意义,从而明确了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离婚扶养的请求权学说。通过分析离婚扶养的请求权学说可以明确把握该制度的权利来源。目前,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意见不一,本文主要介绍了四种常见的观点,分别是违反婚姻契约说、社会保障补充说、失业补助说和夫妻扶养义务延伸保护说。其中违反婚姻契约说将婚姻视为契约,但实践中婚姻家庭领域与合同领域存在严格的区别,不能将二者等同;社会保障补充说虽体现“救助需要”的思想,但仅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这与离婚扶养的救济意旨不符;失业补助说则将更多的经济学原理运用其中,但该学说所主张的专业化分工论又将导致性别不平等等不公平结果;笔者认为,离婚扶养应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因为离婚扶养是对离婚后消极后果的弥补,而这一消极后果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并且以夫妻扶养义务延伸保护说使得婚姻存续期间的无形财产也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一学说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三部分,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考察。这部分列举了两大法系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内容,通过对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的总结、比较,以便为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提出立法建议。第四部分,我国离婚扶养的相关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该部分内容介绍了我国经济帮助制度的历史发展,虽然该制度与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称谓不一,但对我国制度的完善起到很好的借鉴。文章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肯定离婚扶养法律性质的同时,增设离婚扶养给付应考虑的因素,将过错作为判决离婚扶养的影响因素,并明确离婚扶养的期限、方式及变更、终止情形。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时应增设补偿性扶养的内容,使夫妻财产在离婚时得到合理分配,同时应排除以房屋所有权作为提供扶养的方式。该部分通过对具体制的完善规定,使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离婚扶养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 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1、离婚扶养的概念
  • 2、离婚扶养的法律特征
  • (二) 离婚扶养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 1、离婚扶养制度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制
  • 2、离婚扶养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 3、离婚扶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三) 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意义
  • 1、为实现离婚自由提供保障
  • 2、对弱者利益给予保护
  • 3、提倡人伦道德、防止草率离婚
  • 4、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 二、离婚扶养的请求权学说
  • (一) 违反婚姻契约说
  • (二) 社会保障补充说
  • (三) 失业补助说
  • (四) 夫妻扶养义务延伸保护说
  • 1、离婚扶养请求权的权利来源
  • 2、将学历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上附载的价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三、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离婚扶养制度考察
  • 1、德国的离婚扶养制度
  • 2、日本的离婚扶养制度
  • 3、法国的离婚扶养制度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离婚扶养制度考察
  • 1、英国的离婚扶养制度
  • 2、美国的离婚扶养制度
  • (三) 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比较
  • 1、离婚扶养之成立要件
  • 2、扶养费之给付数额、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
  • 3、扶养费给付之变更、终止
  • 四、我国离婚扶养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 (一) 我国离婚扶养的历史发展
  • (二) 我国现行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不足
  • 1、现行立法定性不准确,对当事人缺乏约束力
  • 2、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 3、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 (三)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1、明确离婚扶养的法律性质
  • 2、明确离婚扶养费给付应考虑的因素
  • 3、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决离婚扶养的影响因素
  • 4、明确离婚扶养的期限与方式
  • 5、规定离婚扶养变更、终止的事由
  • 6、增设补偿性扶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文章目录
  • 个人简况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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