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公司法人制度赋予了公司两大基本权利——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其在快速聚集资本、减少投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等诸多方面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因此它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并迅猛发展。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股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想尽办法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将其个人意图渗入到公司行为中,从事滥用公司人格的各种行为,规避法律义务以及合同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达到其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目的。为了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规制该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滥用公司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人格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滥用权力的股东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作为一种衡平性的法律制度,它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在运用中产生的瑕疵进行补救,努力实现矫正的公平,并以此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以规制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是该规定过于抽象、模糊,法律适用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效果。本文初步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重点研究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这一薄弱环节,全面分析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写作的宗旨是如何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建议,并试图推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具体程序的确立,以解决现实生活中该制度法律适用模糊、缺乏一定标准这一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