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必须有人行贿,它们如同一对孪生兄弟,连体怪胎,关系紧密。据了解,全国在办理的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罪的立案数明显高于行贿罪的立案数,这与行、受贿这种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不相对称。打个比方,如果屋子漏雨了,只顾着在屋里摆满接水的坛坛罐罐,而不及时防漏堵洞,那是劳而无功,治不了根本的。所以,为防止贿赂犯罪的进一步蔓延,笔者认为应首先从源头抓起,对于行贿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行贿人,尤其是恶意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甚至危及国家政权稳定的“加害型行贿”,应从严治理。而不能仅仅囿于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点和实践中侦查工作取证难的需要,放纵行贿犯罪。本文是基于应从源头治理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紧迫性的需要,大胆地提出作为与索贿罪相对应地“加害型行贿”的观点,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论证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的立法,有效地惩治犯罪。本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行贿罪概述,通过一些基本的概念和特征的介绍,联系中西方立法的发展,阐明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第二章就目前学界对行贿罪争论最大的一些问题进行综述,以及自己的观点分析。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将重点阐述的内容。本人通过创新性地提出“加害型行贿”之观点,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着手,阐明对“加害型行贿”的从重从严打击,以从源头治理贿赂的法治理念,以期推动从源头止贿的司法进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地发展,市场主体的不断变化,一人公司随之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如果出现行贿犯罪行为,极有可能规避刑法的重罚,本章将以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为背景,试图找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最后笔者本着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大胆提出了对于行贿罪应增设“加害行贿行为”并从重处罚、增设罚金刑和将行贿与受贿进行统一刑罚尺度的立法建议,完成对行贿犯罪的浅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