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的:本研究目的包括:(1)调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的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现状,了解其社会危害行为的特征;(2)研究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相关因素;(3)调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的处置情况。方法:以2011年湖南省涉嫌刑事案件,且委托到7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所有精神障碍者为研究对象。使用自编精神障碍者社会危害行为调查表和《精神病人限定责任能力量表》(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DCRRS)等工具对上述研究对象进行调查;鉴定一年后,采用电话随访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调查上述研究对象的处置情况。结果:1.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59.9%),危害行为类型以严重暴力社会危害行为(杀人/伤害)占多数(57.8%)。经查阅资料和调查数据估算,2011年湖南省普通人群犯罪率为32.8/10万人年;2011年湖南省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危害行为发生率为103.1/10万人年2011年湖南省精神分裂症患者严重社会危害行为发生率为68.0/10万人年。2.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的精神障碍者为研究对象,以有、无责任能力为因变量,单因素分析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DCRRS17个条目为自变量,经logistic回归分析,DCRRS条目作案现实动机、作案的诱因、作案对象选择性、生活自理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依次进入回归方程,根据偏回归系数建立logistic回归方程,本研究中用该方程预测无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1.9(217/236);用该方程预测有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0.9(189/208);总正确率为91.4%(406/444)。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有、无责任能力因·变量,单因素分析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DCRRS17个条目为自变量,经logistic回归分析,DCRRS条目作案现实动机和对作案后果的正确估计,依次进入回归方程。根据偏回归系数建立logistic回归方程。本研究中用该方程预测有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8.6(73/74);用该方程预测无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1.8(179/195);总正确率为93.7%(252/269)。3.2011年湖南省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采信率为87.7%(328/374)。随访组392人中,经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205人。其中被认定为无罪的245人中,有28.2%(69人)被送往湖南省安康医院强制住院治疗;33.9%(83人)在当地普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科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20.4%(50人)在普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门诊接受自愿治疗;5.7%(14人)被接送回家,未治疗;2.4%(6人)被接回家,暂无需治疗(精神发育迟滞);9.3%(23人)治疗情况不详或处理不详。结论:1.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危害行为发生率是普通人群犯罪率的3.1倍。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危害行为,特别是其严重暴力社会危害行为的危害性应得到重视。2.实施危害行为动机仍是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3.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接受强制治疗比例较前明显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此类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未获得有效的监管和治疗,导致其社会危害行为再次发生。本论文包括图5幅,表19个,参考文献7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