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的司法量刑活动存在着量刑不公开、量刑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其中既有因刑事立法粗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也与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采取的不够科学的经验量刑法有关,还涉及到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审判观.念等。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案件被定罪后的最终结果。定罪只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阶段,最终的归宿和落脚点才是量刑。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对受害人或者社会而言,准确量刑都具有最终的决定性意义。此外,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也决定了准确量刑的重要性。鉴于大陆法系的一体化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分离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只能依照中国实情走中间路线,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以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建议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据此设计两套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体系。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可以合而为一。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将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一并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首先进行定罪程序,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向题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法庭需当庭作出有罪裁决。由法官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决定量刑庭审与定罪庭审是连续进行还是隔一段时间进行。在量刑审理程序中,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提出量刑事实并发表量刑意见,法官在认定量刑事实的基础上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给予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的量刑结论。定罪程序中只能出示定罪事实和与犯罪有关的量刑事实,进入量刑程序后才能展示犯罪前科等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同时还需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机制,一是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二是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能独立发表量刑意见;三是实行定罪与量刑标准的二元化,在坚持既有定罪标准的同时,区分加重的量刑事实与减轻的量刑事实,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加重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将“优势证据”作为减轻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如此才能达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