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期违约制度

试论预期违约制度

论文题目: 试论预期违约制度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律

作者: 陈佳琦

导师: 冯菊萍

关键词: 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王座法院1853年的判例(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经过百多年的实践发展,这一与实际违约相区别,又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违约状态,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的立法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吸收了这一立法精髓。随着两大法系的渗透与融合,预期违约制度亦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其进行了相应调整,无疑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正是基于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公平、效益和安全的法律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范商事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使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本文拟从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出发,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美法系主要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自特点,就准确理解和恰当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精粹,提出一己之见。本文由引言与四个章节组成。引言部分,作者以实务中碰到的一个案例为引,提出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文章首先介绍了发生在19世纪英国的两个案例,推出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过程。随后,介绍了国外预期违约制度的主要立法情况,分别介绍了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内容,并对两者在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判断违约的标准、提供履约保证的期限、法律救济的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第二章:具体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引入过程,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分析和评价,以期说明在我国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文章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完整、全面的介绍,分析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征、表现形态和适用条件,对预期违约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讨论,并就预期违约可能发生的不同后果设计了不同的救济手段。第四章:着重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思考意见。文章首先比较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不同;然后分析预期违约与相关概念(如实际违约、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等)的区别;最后对正确理解和恰当适用预期违约制度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第一节 判例引出规则

第二节 国外主要立法活动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分析

1、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不同

2、判断违约的标准不同

3、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期限的规定不同

4、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第二章 我国引入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

第一节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概念的当然之义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预期违约制度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预期违约制度以追求效益为最终目的

第二节 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价值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

1、有助于使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2、有助于遏制任意违约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违约形态

第三章 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预期违约制度的概述

一、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

二、预期违约的表现形态及法律特征

1、明示毁约的法律特征

2、默示毁约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预期违约的界定标准

一、主观标准

二、时间标准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

四、“明确表示”的形式

五、“自己行为”的方式

第三节 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

一、接受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

1、起诉

2、采取自助措施

3、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二、拒绝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

1、等待并中止履行

2、在对方构成明示毁约时,要求对方撤回毁约表示

3、在对方构成默示毁约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四章 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一、发生时间不同

二、救济措施不同

第二节 预期违约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1、违约的时间不同

2、违约形态不同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

4、违约的责任不同

5、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6、违约主体不同

二、明示毁约与拒绝履行

1、发生时间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三、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

1、前提条件不同

2、表现方式不同

3、适用依据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过错构成要件不同

6、救济方式不同

7、设立主旨不同

第三节 理解和适用预期违约制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债权人拒绝承认预期违约选择权的限制

二、“担保”不是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

三、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无过错为原则

四、预期违约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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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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