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复缴费怎样退保险
2023-01-05阅读(627)
问:社保重复缴费怎么办理退费
- 答:【法律分析】:社保发现重复缴费后,可以申请退还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用。其退费流程是非常简单的,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可以携带个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机构申请退费,一般可以当场退费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以下:
1、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社保机构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社保退费。或在社保官网上申请办理“社保重复缴费处理”,填写并打印申请表;
2、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
3、如果资料齐全并通过审核,工作人员将当场办理退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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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重复交保险怎么退费
- 答:法律分析: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参保产生重复缴费的,由原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所在地负责清退重复时段全部个人缴费,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重复时段均为用人单位参保产生的重复缴费,则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我医保缴费交重了怎么么退?
- 答:医保重复缴费如何办理退费:
1、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重复缴费的,只退还重复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不退还单位缴费部分,重复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纳入统筹基金;非参保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复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2、参保人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同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受理后按规定负责清理。
3.转入接收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清理其他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相应个人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不要同时在多个地方重复缴纳,以免日后转移带来不便。 - 答:1.个人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若参保人员已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可申请退还应享受的优惠和补助。
2.若未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应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3.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可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4.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如果嫌麻烦,完全可以找人人保缴社保呀!
二、医疗保险以下情况不予退费:
1.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的重复缴费,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合并。
2.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其重复的缴费不予退还。
3.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前,由单位为其办理完医疗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人员,在社平工资公布后其职工医保缴费和个人账户不再清算和退费。
4.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一、二档缴费后,不得以退保或转档的名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对个体参保人员按一档标准按年缴费,并在保险生效期间死亡的,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6.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内不同统筹地区间发生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