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上请求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学界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无明文,也存在着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尽管如此,司法实践的探索对理论的创立与完善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物上请求权的权能来源于物权,而责任方式又带有债权的表现形式。因此,简单地认为物上请求权适用或不适用诉讼时效都会存有欠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物上请求法律性质的分析,旨在说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能之体现,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兼具物权与债权的特征。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笔者介绍了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个主要的学术观点,同时根据自己的分析与理解,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权利人保护其对物圆满支配的重要手段,其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问题上认同折衷说,并应以否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为原则,以适用为例外。第三部分中,笔者介绍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第四部分笔者通过考察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法条规定,提出了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上请求权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应有不同的取向,认为除修理、重作、更换和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外,其他类型的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