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司法独立理念是伴随近代西方政治革命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实现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原有司法体制弊端日益暴露,要求改革司法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社会各界力量的推动下,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改。此外,<<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也与2001年和2005年相继出台。我国的法官制度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作为司法体制重要配套制度的法官制度一时成为司法理论界的关注热点,但是相关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对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形成之现状与未来改革方向这两方面。自19世纪中后期,迫于内外压力中国的司法近代化进程缓慢起步,初步改变了中国旧有的传统法律体系。在经历辛亥革命、北洋军阀统治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结束了地方割据军阀混战的局面。其统治时期其政局相对稳定,基本能实行有效的全国统治,进而有条件进行一系列与司法独立有关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发展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改革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是我国司法改革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然而,由于受制于当时各种主客观因素,中国司法近代化的改革之路最终并未达到理想效果,甚至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倒退。1949年以后,“六法全书”体制在我国台湾省得到了保留和发展,并且最终完成了近现代化的转型。重温历史上这一艰难转型的过程,会让我们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规律,任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其建立和变迁,都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任何制度的建构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历史而独立存在;在进行学习先进思想、进行制度改革的时候阵痛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考察社会传统和现实条件,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收益。本文将关注点放在历史上的相关制度沿革,通过对史料及相关论著中的收集,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比较的眼光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官制度的理论依据、产生背景及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民国时期法官制度的价值、缺陷及其产生的根源,在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基础上,对比我国现在的相应制度,以期能从历史上把握近代以来我国法官制度发展的脉络,力求于比较中求得制度建构中的可借鉴之处,为当前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