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活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很多当事人有逃逸行为,逃逸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很大影响。本文援引赵某肇事后逃逸的案例,引出肇事逃逸对保险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影响问题。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愿险,即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是法定保险或强制保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这两种保险在设置目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有强制性、归责原则以及保险责任的免除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所以本文就肇事逃逸对这两种保险赔偿责任的影响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论述了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以及法院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重新认定。本章首先介绍了赵某肇事逃逸的案例,由于肇事逃逸会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会最终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大小,因此,在论述肇事逃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影响之前,先对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这一问题加以论述。实践当中交警部门往往因为当事人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而认定逃逸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本文认为肇事后逃逸,逃逸方并不一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需对逃逸行为作具体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做出认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可以重新做出事实认定及事故责任分配。第二章“肇事逃逸对商业性第三者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影响”,文章分别论述了我国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产生、性质、保险责任的免除等内容,其中重点对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免责事由免除保险责任的限制进行了论述。首先运用权利义务平等原理对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进行了论述。其次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文章通过格式合同的解释理论如:目的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和限制解释原则,并结合赵某肇事逃逸的具体案例,对保险人免除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进行了论述。最后笔者认为保险人不能笼统的以被保险人有“肇事逃逸”行为为由免除保险责任,需要对逃逸行为做出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影响。第三章“肇事逃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影响”,文章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我国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章同时就商业性和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了比较。关于交强险的归责原则,国内外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附和我国建立交强险的立法初衷,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并通过对此原则分析论述,得出“肇事逃逸”并不能免除保险人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观点,案例中的保险公司仍需向王某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