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中国哲学史上,魏晋时期的玄学家们因其开阔的视野、精深的思辨和特立独行的人格形象而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然而,如果仅仅注重其形上学或价值取向,那么我们将很难领会玄学的精神气质。相反,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玄学可以被理解为,魏晋时期的名士们为了克服形式化伦理和功利主义的流弊,采用《老子》、《庄子》、《周易》等经典中关于性与天道资源来重建道德秩序的思想运动。就玄学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而言,汉魏之际的官方道德哲学,无论是依据天意、天命的三纲五常,还是崇尚功利的才性论,虽然二者在理论前提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天意、求生自保),但它们却同样将道德原则奠定在他律性概念(天意、功利)之上,从而无法为人的尊严或存在价值提供有效的辩护。此外,三纲五常和才性论也无法化解天人、群己、人我、义利等实践难题。如果以此作为理解玄学思想得以兴起的社会历史背景,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玄学的价值取向便是,希望通过人的自然之性的自我实现来消解外在的天意、物欲对人的胁迫,同时又指出自然之性中所固有的统一性、和谐、独立自主等特性才是道德实践得以可能的源泉。虽然玄学是以自然之性及其固有的法则作为道德的形上学基础,但每位玄学家又由于各自所面对、关注的问题各有不同,所以他们对自然之性的本质特征做出了多样化的解释。从玄学自身的演变历程来看,正始玄学是以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思辨为主题,其开启了玄学用自主性、统一性来理解自然之性的视域。其后的竹林玄学、西晋玄学是从个体和群己关系两个向度上深化和展开了这一主题:前者认为,只有有效抑制情感、欲望的诱导,个人方能保有其天性,并最终将内心世界的和谐确立为自己的人生理想;后者则并不否认情感、欲望的合理性,但同时又指出独立自在是人的天性的本质规定,而且个体的自生独化才是群己相因的前提。勿庸置疑,玄学的自然之性凭借其独立自主性而使个体存在被确立为第一原理,然而这种人性论却无法为道德自律提供有效论证。因为在自律性的道德语境中,道德主体或立法者不仅要具有独立自主的特征,同时又必须自觉的追求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就前一个层面而言,玄学由于主张自然之性有别于情感、欲望和群体性,所以便为人的独立自主性奠定了形上学基础。但当缺失了感官欲望、人伦关系等向度之后,人之在便会显得虚幻不实,并无法回应价值虚无主义所造成的生存困境。此外,自然之性在本体论领域优先于道的观点却弱化了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道是指个体依据其天性生存的法则,但每个个体的天性又不同于其他个体的天性,这样一方面因个体间的差异性而将产生为数众多的“道德原则”,另一方面也使客观统一的道德原则被悬置或架空。在道德实践的层面上,玄学家们指出,由于汉魏之际的官方道德哲学思想过于强调天意、君、夫、父和仁义礼法等外在的权威,将会导致形式主义与功利主义的恶果。所以,玄学家们认为,只有出白天性中的固有法则才能确保真实的德性、化解主体间的紧张、范导整个社会恢复和谐有序。玄学的这一基本立场使“自然之性”中所蕴含的个体性原则、自愿原则受到空前的重视。然而,玄学在重建价值秩序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自身的理论缺陷:即混淆了广义的价值与道德价值、淡化了人伦规范的必要性、用抽象的方式(仅仅注重精神层面上的完善)理解幸福。玄学的没落并未使整个社会陷于虚无主义、相对主义的深渊,反而昭示着佛道两家将以其超验的神仙、涅粲理想来为苦难的世俗生活确立起安身立命的新途径和目标。不可否认,佛教与道教对于终极实在、行为规范、终极目的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然而,与玄学道德哲学相比,二者却因其能够兼顾超越性与社会性、戒律与人伦规范等特点而显示出极强的实践性。不过,就二者在当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而言,东晋时期的佛道宗教伦理还无法同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相抗衡,因此,它们只是流行于宗教信徒、士大夫、王室等阶层,并没有成为一种可以规范整个社会秩序、个人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普世伦理。此外,从玄学与佛道的关系来看,虽然玄学由于其理论上的诸多缺陷和实践中的挫折而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玄学的衰落却并不意味着化为乌有,勿宁说它是通过激发起神仙道教的批判和佛教融入中国本土文化的进程两个方面得以扬弃。但佛道宗教伦理所追求的出世理想与儒家人文价值之间的张力表明,如何克服虚无主义、相对主义仍然是一场未完成的谋划。这也成为其后的中国哲学家无法回避的难题,同时也为构建更为完备的道德哲学体系提供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