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明末清初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其特殊性在于,在很多知识分子心目中,明清的交替,并不是一次简单的改朝换代,而是一种异文化征服了汉族文明。因为明王朝是在民族革命的旗号之下,推翻蒙古族元朝的统治,从而建立起来的。而明朝自身又亡于异族。清朝建立前期的许多政策都是对传统汉族文化的背离,使得这种民族主义的屈辱之外,又加上了对异文化的不适应。这便是明清之际汉族士大夫极端精神痛苦的原因所在。这是一种更加惨痛的经历,迫使思想界对传统法制进行反思,为失败寻找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明清之际的思想界对传统法制的思考是在传统的儒家思想框架之内的,与西学东渐之后,学者们以西方学术为背景进行的批判不同。如果说西学引入后的学人谈及传统法制,他们大多处于类似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位置上,而在传统之内的批判,其批判者是站在被告的角度进行表述的。这样,以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为代表的思想界正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将这种“内反思”推到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以至于一些学者倾向于将这个时代称为“自我批判时代”。王夫之是这群思想者中较为特殊的一个。在对传统法制进行批判时,他的态度较为超然,剖析更加冷静。其立论不针对一时一事,而是统观历史,做出较有概括性的结论。萧公权认为:“黄、顾深惩宋明专制之弊,故欲以封建分权之遗意矫正集权。船山立论则不专对一时一代之得失而著眼于政治进化之客观事实。前者乃改造家之主张,后者则近乎科学家或历史家之案语。吾国往昔不乏改造之思想家而较少纯粹之学者。准此而论,船山学术,似尤在黄、顾之上。”而本文正试图在经济法制思想这一王夫之思想的断面进行分析,以应证萧公权的见解。王夫之的经济法制思想,从根本上说,是要在减轻人民压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行政效率。其建构依据,则是“有定理而无定法”,反对以“一切之法”或“先王之迹”经营天下。本文仅以土地、税收和禁榷(国家专卖)三者为例探讨王夫之的经济法制思想。一、在土地制度方面,王夫之的见解一反常态,认为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历史的必然。他承认土地私有的现状,主张一切改革应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进行,而所谓“限田”、“均田”的做法则是在开倒车,违反了历史演进的规律。二、在税收制度方面,一方面,王夫之猛烈抨击土地税,而赞同较高额的人头税。其理由,则着眼于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负担转移到人口之上。在他看来,这就是将农民的负担转嫁于游手好闲之徒。他理想中的社会无疑是拥有大量自耕农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土地税较轻,而人头税较重,人民因而不会脱离土地去从事其他行业。具体到历史上,他比较赞赏唐之租庸调制。在税收制度的另一方面,王夫之激烈反对苛捐杂税。传统税制当中一个最易滋生流弊的税种就是所谓“土贡”,又称“进贡”或“进奉”,为地方上对中央,尤其是统治者本人以送礼的形式缴纳,并从而向百姓征收的一个税种。其易生流弊,原因主要在于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完全以地方长官的意志为准,所以非时诛求,无所不用其极。王夫之对此,深恶痛绝,三、在税额设置方面。王夫之认为,不可泥于纸面的规定,还要看其在实际中的应用。要认清理论之税和实际之税之间的差距。这样,才能正确估计人民的负担。为什么赋税在历史上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王夫之认为,这是杂税的不断增加及其并入正税的结果。杂税并入正税,其原意可能不过是便于征收,短期之内百姓也有实惠,但长期来看,已经包含了杂税的正税,其外却又产生了新的杂税。这种恶性循环,是从唐的“两税法”开始的。赋税增加的诱因是什么?王夫之认为,历代赋税越来越重,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统治的成本没有节制。在对政府财政支出没有制度约束的传统社会,能够制约政府开销的,往往就只能是统治者的意志或心理底限。而充裕的国库,往往就挑战这种底限,引诱统治者去浪费通过税收得来的财富。但是王夫之不能提出制度化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他只能重弹儒家的老调,主张藏富于民而不是藏富于国。四、在赋税的征收方面,王夫之认为,征收实物不如征收货币,他反对认为征收实物有利于民的看法,认为征收货币才是真正有利于百姓的。为什么许多税额较低的时代,国家财政非常拮据,而同时百姓的负担却没有减轻呢?王夫之认为,中国广土众民、中央集权的现实却使得税收的征管成了大问题。许多苛刻虐民的措施往往并不是来自正税,而是地方在征收正税时附加的各种杂费以及干脆赤裸裸的勒索和腐败。实际情形是,大量的行政中间层分享了税款,造成了税收的利益“下不在民,上不在君”的怪现象。王夫之主张合理安排农业税的税收时间。他认为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税收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合理设置税收时间,相当于一次减税。五、在禁榷或国家专营方面,王夫之旗帜鲜明地支持国家专营。其理由主要也不是着重于政府的财政,而是从人民的需要或公平的考虑着眼。其他支持禁榷的理由主要是从国家财政角度着眼的,禁榷是国家收入的大宗,支持着国家的政策,如果取消此项收入,则必然将或者导致国家行政经费不足,许多建设无法施行;或者国家被迫将这部分经费转嫁给其他纳税人(主要是农民),造成更加的不公平。王夫之并不否认上述看法,但他认为,禁榷还有道德上值得肯定的地方。包括重农抑商、弥补自然物产差异所导致的财富不平等、打击地方豪强势力、避免人民对稀有物资的无谓争夺等等。总体而言,王夫之的经济法制思想具有明显的矛盾或二重性,他一方面支持私有财产、经济自由、货币经济等等,但另一方面却又主张重农抑商,重口税轻地税,这些都有明显的反历史的特征。王夫之思想中的这些矛盾只有放在他所处的时代中才是可以解释的。在传统之内进行批判,因而也就受到了传统的束缚。王夫之和其他思想家一样,也受制于自己的时代,自己的思想结构。正因为王夫之对传统的理解是深刻的,同时也容易受到传统的束缚。他显然不能跳到传统之外去另开天地,这样就造成了自己思想的矛盾。但这并不影响他的批判的深刻。如果我们用“破”和“立”这两个概念来代表王夫之对传统法制的批判和其对应的改良意见的话,那么可以说,虽然许多“立”的方面王夫之并不能令人信服,但是其“破”却是深刻而切中要害的。这也正是王夫之对传统法制研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