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度是反垄断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是反垄断法实施制度设计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准则。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反垄断法实施标准。其中,救济功能又包括对竞争秩序的恢复和对受害者的赔偿两个方面。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分为公共实施制度以及私人实施制度两种类型。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在实现实施制度整体的三个功能与目标上各有所长与侧重,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公共实施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以及对被破坏的竞争秩序的恢复;而私人实施则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主体的补偿救济;在解释、明确反垄断法规则的这一功能上,两者则旗鼓相当,难分伯仲。很多时候,恰恰是另一方的存在,为这一方长处的有效发挥提供了保障。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其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得十分原则,在可操作性上存在欠缺,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仍有明显不足,成为了制约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真正落实的障碍,这不但不利于我国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构筑,也势必最终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亟待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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