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背景下被广泛推介的。该模式下,存在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主体,形成三对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联合办学协议,双方合作,共同培养人才,形成一种新型的合伙法律关系,双方共同享有办学的权利和利益,共同承担办学的义务和后果。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学校在“订单”班培养过程中与学生分别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教育合同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存在于学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中,包括对学生学籍的行政确认行为等。企业通过与学校联合办学,共同向学生提供教育,所以企业与学生之间也存在民事教育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由于实习的特殊性,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又带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些因素,最后学生毕业进入企业工作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各主体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学生与学校、企业这一教育联合体之间的纠纷,应当依据我国有关民事和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验,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的具体情况修订《职业教育法》,并出台配套法规,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项职业教育制度加以规定,以对其实践进行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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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及目的1.2 研究现状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第2章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概述2.1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概念界定2.2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范围界定2.3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内涵2.3.1 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2.3.2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2.3.3 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第3章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性质3.1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3.1.1 学界观点评析3.1.2 对学校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宏观分析3.1.3 对学校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分析3.1.4 小结3.2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3.2.1 学界观点评析3.2.2 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宏观分析3.2.3 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分析3.2.4 小结3.3 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3.3.1 学界观点评析3.3.2 对学生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宏观分析3.3.3 对学生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分析3.3.4 小结第4章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及客体4.1 法律关系内容及客体的概念4.2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及客体4.2.1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4.2.2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4.3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及客体4.3.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4.3.2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4.4 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及客体4.4.1 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4.4.2 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第5章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间常见法律纠纷分析5.1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间常见法律纠纷分析5.1.1 订单班招生时宣传内容与日后实际工作待遇不符5.1.2 订单企业不接收合格毕业生5.1.3 学生毕业时不进入订单企业工作5.1.4 学生在订单企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5.2 对我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立法的建议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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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各主体间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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