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而“律师费转移规则”则是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激励机制”。它鼓励普通民众、环保团体等主体提起诉讼,为“环境公益”作漫长、艰苦的斗争。环境公民诉讼“律师费转移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法定的“律师费转移条款”。即国会通过立法,授权法院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形下,突破律师费各自负担的“美国规则”,判决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由于该法定规则具有极强的模糊性,法院只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探究律师费判决的“合适”标准。目前,就原、被告获赔律师费的基本条件,已经形成了通用的司法规则。原告获赔律师费的主要条件有二;一是获得“某些实质性的胜利”,二是促进了公共利益。被告获赔律师费的条件更为苛刻,须遵循“克里斯蒂安伯格”标准。此外,尚有一些规则处于发展之中。如,“经济自利动机”是否构成原告获赔律师费的阻碍;“催化剂理论”是否继续有效,等。“律师费转移规则”同样可以作为“中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为此,需要合理地设计“律师费转移条款”。首先,它应主要服务于“激励”公众、律师投身环境公民诉讼的核心目的;其次,保留其“抑制”滥诉的特殊功能;再次,条款的设置须明细化,以期实现实质性的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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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美国律师费制度概述第一节 律师费负担的基本原则:“美国规则”一、“美国规则”的涵义及起源二、“美国规则”的合理性第二节 “美国规则”的例外一、司法例外二、立法例外:律师费转移条款本章小结第二章 环境公民诉讼及其“律师费转移条款”第一节 环境公民诉讼概述一、环境公民诉讼的产生背景二、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类型三、环境公民诉讼的意义第二节 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律师费转移条款”一、“律师费转移条款”的必要性二、“律师费转移条款”的类型三、“律师费转移条款”的基本解释方法四、“律师费转移条款”的作用本章小结第三章 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获赔律师费的“合适性”问题第一节 “败诉”原告可否获赔律师费?一、“洛克修斯案”之前二、“洛克修斯案”始末三、“洛克修斯案”之后第二节 “经济性自利动机”构成原告获赔律师费的障碍?一、问题的提出:“阿拉巴马案”二、巡回法院间的分歧三、对法院分歧的解析——学者观点第三节 催化剂理论的适用:司法外“胜利”作为原告获赔律师费的理由一、“催化剂理论”的含义及起源二、“巴克汉嫩案”之前“催化剂理论”在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应用三、“巴克汉嫩案”始末四、“巴克汉嫩案”之后“催化剂理论”在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应用本章小结第四章 环境公民诉讼被告获赔律师费的“合适性”问题第一节 被告获赔律师费的法律依据一、立法意图探究二、司法先例:“克里斯蒂安伯格案”第二节 被告争取律师费判决的司法实践一、被告获赔律师费的条件——“无意义的诉讼”二、被告的抗争:典型理由三、被告获赔律师费的困难性本章小结第五章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律师费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节 我国律师费制度对构建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阻碍一、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构想及其有效性因素二、律师费制度的制约性第二节 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律师费制度的相关经验一、以“律师费转移条款”激励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二、以“律师费转移条款”抑制滥诉现象三、细化“律师费转移条款”,提供实质性引导本章小结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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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民诉讼论文; 律师费转移规则论文; 激励机制论文; 合适标准论文; 催化剂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