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人们聚集在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等场所共同劳动,机器成为主要生产工具,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机器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劳动岗位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致使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增多,损害后果严重。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意外伤害而负伤、残疾、死亡,或者罹患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等(即劳动法上所谓“工伤”),所受损失如何补偿,已经成为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一方支付报酬,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关系,与工伤事故有关的其他劳动者大都拒绝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工者从自身利益考虑,对工伤损害往往不愿给予最大限度的补偿,甚至以种种借口推卸、逃避责任。工伤劳动者的身心遭受创伤,个人、家庭及其相关亲属的生活发生困难,在寻求保护的过程中却经常处于弱势和不利的境地。因此,如何有效救济工伤损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为现代法律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为题,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劳工、损害和工伤损害的定义,阐述劳工损害的法律特点,并厘清损害与损失、赔偿与补偿之概念,同时介绍了及工伤损害的历史演变。劳工,为受到法律特殊照顾的一类主体,界定其内涵及外延极其重要。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历史流变,追溯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工业社会初期,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坚持劳工“自己责任”原则,由劳工自己承担劳工损害之不幸;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过错贵任原则贯穿于劳工损害事故的处理中;由于大量出现工业事故及危险活动事故引发社会问题,过错责任主义遭受巨大冲击,出现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劳工之制度;但过错责任主义的扩大仍囿于过错责任主义之框架,无法妥善地解决劳工损害,并进而发展为雇主无过错责任主义。与无过错责任主义几乎同时出现,雇主贵任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一种机制,介入劳工损害赔偿制度中,标志损失承担开始走向社会化。然而,仅通过私法环节尚不足以切实保阵受害劳工之生存权,于是国家开始运用公权力之千预,强制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遭遇劳工损害的受害劳工提供基本生存之保障。第二部分工伤损害赔偿各法律制度之法理分析,剖析劳工损害赔偿各法律制度之哲学基石、理论基础及其价值取向。劳工损害侵权赔偿经历过错责任主义向无过错贵任主义之演进,体现了理性主义哲学向实证主义哲学的演化和自由主义向社会利益的变动。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之经济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旨在对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予以经济性评价。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现已成为法学的一种研究范式,它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人为研究模型,分析法律应当如何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以实现对效率基本价值的追求。劳工损害侵权赔偿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从两方面着手:过错贵任主义仅能在一定情形下达成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具有局限性;无过错责任主义通常可以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并能在一定情形下通过减少行为人活动量,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率的目的,相对而言更符合效率的原则,是更合理的制度。第三部分工伤损害赔偿与补偿的区别,要找到一种适合我国情况的制度模式,必须首先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进行比较。现代各国的工伤赔偿制度模式,主要有四种基本类型:免除、选择、兼得和补充(下一节中将有论述)。四种制度模式各有其利弊,法学界对此也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观点。但是考察这四种模式,其实质不外乎都是如何在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间进行选择。该节从介绍竞合理论开始,试图从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契合点,对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予以完善。第四部分工伤损害赔偿模式,本节考察了当今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四种复合赔偿体系模式,它们分别是选择模式、免除模式、相加模式和补充模式。在介绍现有四种模式的墓础上,详细分析各种模式之优点与缺陷,通过分析,逐渐表明笔者对补充模式的倾向性。第五部分我国工伤损害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的双重性质,审视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加以规范,就构成了工伤事故的双重性质,既属工业事故特殊侵权行为,又属工伤事故之劳动保险。因此,不能简单地推论我国的工伤事故只具有特殊侵权的性质,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劳动保险性质。同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释》第十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现状矛盾与缺陷非常明显。立法机构过于原则的规定也好,司法实践部门努力所作的补充解释也好,都有失偏颇,难以令人信服。我国现行立法对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关系及处理原则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操作也是杂乱无章,因此亟须加以完善。第六部分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完善,对工伤损害赔偿模式补充模式的合理性分析,肯定了我国应该实行这一模式,并同时对现行立法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的相应对策。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对策适用无过错原则,适用法条上,则选择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即用人单位对工伤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不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存在故意或过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则坚持两种原则,以对职工的损失予以全方位的补偿。另外,实践中还须注意,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加重其民事责任,以此促使相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强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助,笔者建议借鉴第三人强制保险的做法。最后结语对工伤赔偿的补充模式予以肯定。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一、工伤损害赔偿相关概念及历史演变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分析
  • 1、"劳工"、"职工"定义及相关学说
  • 2、工伤损害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3、工伤损害赔偿与补偿的区别
  • (二)工伤损害赔偿的历史演变
  • 二、工伤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石
  • (一)工伤损害赔偿法理分析
  • 1、工伤损害侵权赔偿法理分析
  • 2、工伤保险法理分析
  • (二)工伤损害赔偿经济分析
  • 1、工伤损害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兼顾。
  • 2、促使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解决方案-一汉德公式
  • 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
  • (一)竞合理论介绍
  • 1、传统竞合理论
  • 2、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属广义竞合
  • (二)两者的比较
  • 1、基本思想的比较
  • 2、请求权性质的比较
  • (三)小节
  • 四、工伤损害赔偿模式介绍及评析
  • (一)模式介绍
  • 1、免除模式
  • 2、选择模式
  • 3、兼得模式
  • 4、补充模式
  • (二)对四种模式的评析
  • 1、免除模式
  • 2、选择模式
  • 3、兼得模式
  • 4、补充模式
  • (三)小节
  • 五、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
  • (一)我国工伤保险的双重性质
  • (二)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 2、关于《解释》第十二条
  • 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六、对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模式的完善
  • (一)补充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二)现行立法下的对策
  •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
  •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
  • (三)实践中须注意的问题
  • (四)结语
  • 参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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