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显得日趋重要,而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公益诉讼制度受到人们关注,其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不断被尝试。目前在中国关于公益诉讼制度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即谁可以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这是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建立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文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中心展开论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由四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本课题的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结语部分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并指出可以进一步拓展的方向。第一部分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笔者首先从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梳理了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公益诉讼作出界定,概括出公益诉讼的特征及其分类。其次,笔者结合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界定,并说明其对于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研究。这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两大法系多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公益诉讼制度,特别考察了各项制度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规定。第一是大陆法系,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具有代表性的公益诉讼制度有团体诉讼、典型诉讼、代替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第二是英美法系,包括美国、英国、印度,具有代表性的公益诉讼制度有集团诉讼、关系人诉讼、书信管辖权、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及特定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第三是比较分析,在比较研究各国多种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国享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类型以及相关具体规定,以便为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中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状。本部分从中国的立法现状出发,说明立法中虽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但仍可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发现对公益诉讼的零星规定。其次,从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中国的现状,指出公民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受到严格限定,社会团体不具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最后,在考察中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概括出中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中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本部分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深入阐述赋予三类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依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一是赋予公民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理论依据是当事人适格理论,面临问题是公民诉讼积极性不高、诉讼力量不足、诉讼成本负担过重及滥诉等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式。二是赋予社会团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理论依据是纠纷管理权学说和诉讼信托理论,面临问题是社会团体资格登记困难、不具备诉讼能力的团体可能恶意诉讼、社会团体是否有资格提起涉及赔偿金的给付之诉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方式。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首先笔者指出在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时,必须持审慎态度,检察机关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应居补充地位,再分析赋予其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分析其面临的问题并阐明问题的解决方式。从而指出有必要广泛地赋予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但也必须通过制度的设计来解决其可能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