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运作的基本理念。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日益远离公司事务,董事、经理等管理层往往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核心信息,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扩大股东知情权,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选择。作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部分,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通过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让股东了解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的核心信息。该制度在西方很早被确定下来,并日益成熟和完善。我国原《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顺应扩大股东知情权的公司立法趋势,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仅有一条条文的规定是过于单薄和笼统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本文拟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及国外的部分判例,对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分四章,共计44,000余字。第一章股东账簿查阅权概述及构成要素。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在基本概念部分,文章指出股东账簿查阅权源于股东知情权理论、会计账簿的原始性理论、事前监督和成本效益理论,是一种固有权,兼具共益权与自益权的特点。在构成要素部分,文章重点探讨了行权主体、可查阅账簿的范围和期限、行权的程序保障及司法救济等问题。第二章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合理限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本章首先探讨合理限制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理论基础,接着论述域内外在行权主体、“正当目的”、查阅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制的立法实践。第三章“正当目的”的合理界定。现在的立法趋势是逐步取消客观方面的限制,以客观标准“正当目的”来限制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因此,“正当目的”的合理界定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在本章中,笔者首先试图厘清“正当目的”的定义,随后指出,在对“正当目的”进行界定时,各国立法主要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立法体例。鉴于在英美法系,“正当目的”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经典判例而得到解释和拓展的,本章的最后,则结合美国学者Clack教授的观点,主要引用特拉华州的经典判例,来具体阐述域外判例对“正当目的”的界定以及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若干思考和建议。本章首先探讨我国新《公司法》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得”与“失”,接着就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如赋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扩大股东可查阅账簿的范围,合理界定“正当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