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

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

论文摘要

从先秦时期至汉武帝以前,儒家思想文化只是诸子百家中众多流派的一种,直到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黯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儒家思想才逐、渐居于正统地位,并为后世历代帝王所尊崇。儒术也就成为了统治之术。正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无不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出于礼则入于刑”,“德主而刑辅”,甚至“引春秋以决狱”,由此中国的古代法便浸染了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至唐帝国时,形成了完备而独特的中国礼法文化。然而十九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中国历史的循环,中华法系在中华文明与西方文几明的接触和碰撞中逐渐崩溃。西方工业国家的一系列民主法治观念,开始传入我国,从此中国法开始了痛苦的近现代化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至上、平等、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等西方法治观念日益盛行并开始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儒家法律文化作为本土文化仍潜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儒家文化影响的例子并不鲜见。本文通过对儒家的“义利观”、“和谐观”和“无讼观”的分析,来探求中国传统法制形成背后的儒家义利观所起的幕后作用。儒家的“义利之辨”“君子小人之说”是儒家文化的标志之一。儒而由此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商人的命运,和解释了中国私法不发达的源由。儒家义利观一定程度上仍对当今社会私营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法律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我们古代法律,也如其他制度一样,服从于文化的根本要求。由此结合儒家的法律价值观,我们就不难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也就理解了孔子为何要“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和谐”“无讼”是实现“和谐”的前提条件,相反“讼”非但破坏了而且违反了“义”是小人之举。把“无讼”推向极致便是“贱讼”。中国“贱讼”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当今中国仍不乏其例。法律只不过是“必要的邪恶”,因而息讼、重调解便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儒家义利观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整个传统文化及其民族性格、价值取向、行为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样,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也是深远和广泛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又被称为礼法文化,可见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的联系之紧密,两者已达到相互交融的程度。儒家义利观不仅仅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和精神,指导着法制建设,而且融入法律当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与西方所不同的独特的理念特点和制度特征。不论是义务本位、重刑主义,还是二元法律结构、公法极为发达、私法却不发达的法律体系,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制所独具的内容。在认识传统法制的同时,为了探寻诸多特征的成因,我们自然需要对儒家义利观及两者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离不开传统的积淀,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指导与精神支撑。儒家义利观以其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而成为当今法治建设批判性继承的对象。本文试图从儒家义利观对传统法制的影响着手,分析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理念及其法律体系形成的具体作用,说明儒家义利观与专制社会是相适应的,它是如何服务于封建皇权。研究儒家义利观对传统法制的作用,这是一个起点,最终目的是为现代法治建设寻找新的理论根基。从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义利观不仅自身存在合理因素和积极内容,经过整合后从而构建新型义利观的可能性,又可看到从传统与现代的延续关系来讲,儒家义利观无疑是最佳选择对象,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汲取其有益成分的必要性。儒家义利观并非只存在于封建社会,即使在今天我们仍要正视它、改造它,充分发挥出其有用价值。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发展演变过程,儒家义利观主要经历了确立、发展、扭曲和复归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先秦的孔孟、汉代的董仲舒、宋明的二程及朱熹以及清代的颜元,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对儒墨法三家的义利观进行了比较,这样可以对儒家义利观有个清楚的认识。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的具体作用。中国古代的无讼贱讼的法律价值观、中国古代法制的伦理化以及封建法制的公法化无不与儒家义利观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具体影响,法律结构的形成,发达却不太健全的公法,不发达的私法,这种独特的法律体系与儒家义利观的影响是分不开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一方面,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不仅需要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改善法制环境,也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坏境来更好地从事法制建设。而儒家义利观中无疑具有合理成分和有益价值,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作用。但儒家义利观重义轻利,漠视法律作用,这与当今依法治国、崇尚法律权威是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儒家义利观对现代各个部门法的构建也是利弊并存,具有批判性继承的价值。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对待儒家传统文化以及如何解决儒家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文化之间的冲突,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接受西方法制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西方法的移植成功还得有它适合的土壤,即相应的法律文化,这样必然存在着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法律文化冲突。中国未来法制根,显然只能根植于中西两大文化传统不发生根本的对抗领域,绝不能非此即彼。中西合璧,才是法律移植的正确途径。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将走向现代化,在这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如何看待儒家法律文化,则是我们无法逃避的课题。儒家文化曾经在缔造伟大的中华文明中居功甚伟,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人所独有的文化情结,使他无法与历史文化进行割舍。中国人在接受外来文明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必然会用传统文化对他加以改造,使之适合于中国实际。儒家法律文化亦有它新生的潜能,义利之辨中就有许多可古为今用的合理内核。只有立足中国,才能放眼世界,对儒家法律文化的重新整合,改造和利用,发现其中蕴含的对现代社会的有益的价值体系和内容,将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使之符合于中国现代法制建设,这才是我们对待儒家法律文化的应有态度。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儒家义利观的发展演变
  • (一) 义利观的确立阶段-孔、孟、荀的义利观
  • 1. “先义后利”“见利思义”
  • 2. 舍生取义
  • 3. 承认追求私利是人的本能欲望
  • (二) 儒家义利观的发展-董仲舒的义利观
  • (三) 儒家义利观的扭曲-宋明理学的义利观
  • (四) 儒家义利观的复归-颜元的义利观
  • (五) 儒墨道法义利观之比较
  • 1. 墨家学派的义利观
  • 2. 法家学派的义利观
  • 3. 儒墨法三家义利观的比较
  • 二、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理念的形成
  • (一) 儒家义利观与无讼观念
  • 1. “无讼”乃“和谐”的前提条件
  • 2.“讼”是舍“义”而逐“利”之举
  • (二) 儒家义利观与伦理主义
  • 1. 道德的法律化及法律的道德化
  • 2. 儒家“视法如器”的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
  • (三) 儒家义利观与刑本主义
  • 1. 儒家义利观和重刑主义倾向
  • 2. 儒家义利观与义务本位法的形成
  • (四) 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淡薄
  • 1. 和谐价值目标与法律意识淡薄
  • 2. 道德教化与息讼厌讼
  • 三、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形成
  • (一) 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
  • 1. 儒家的义务观与家法族规的地位
  • 2. 家族法与国家法的对峙
  • (二) 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发达的公法文化
  • 1. 对中国传统刑法的影响
  • 2. 对中国传统行政法的影响
  • 3. 中国传统民法刑法化
  • (三) 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私法文化的缺失
  • 1. 儒家义利观与中国商人及传统私法的命运
  • 2. 儒家义利观与传统民法的不发达
  • 3. 传统民法不发达的表现
  • 四、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 (一) 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的主要影响
  • 1. 儒家法律文化中的“贱讼观”、“无讼观”在当今社会的延续
  • 2. 重礼轻法和法律虚无主义根深蒂固
  • 3. 重刑主义和忽视个人权利
  • (二) 克服儒家义利观负面影响的对策性思考
  • 1. 义利统一与个体权利的重视
  • 2. 贵义重利与法律作用的加强
  • 3. 吸收外国法律文化的有益养料,实现中国法治的创新发展
  • 4. 法治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代
  • 五、如何看待儒家法律文化在现代的应有位置-以义利观为视角
  • (一) 法律西化过程中对待儒家法律文化的矫枉过正
  • (二) 法律移植,不能无视本土法律资源
  • (三) 法律现代化与儒家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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