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现代民法物权理论,民事主体通常可以基于两种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等取得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是最常见的方式;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包括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及先占等事实行为取得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一时不慎而丢失物品,其他人拾得遗失物的现象是屡见不鲜,而因拾得遗失物的归还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为此,各国都在其民法典中制定了相应的条文来规范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日本还专门出台了《遗失物法》。对遗失物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国家也已采取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人们追求财富,追求投入与回报成正比已成为正当的要求,人们的道德标准及其价值取向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我国对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却固守昔日的戒律而忽视了制度应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在对遗失物制度的立法中融合了太多的道德因素,忽视了人的利益诉求,对人的行为提出了不恰当的法律要求,将高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将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出来,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利益的严重不平衡,这样就不利于激发拾得人拾得物,更不利于拾得人积极返还物,不利于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实际,借鉴国外立法,改革我国现有的遗失物制度势在必行。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引言提出问题,结语收束全文,而作为文章主体的正文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遗失物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首先最重要的是对遗失物的概念进行界定,以便为后文论述做铺垫。关于遗失物的概念各国民法典多未作明文规定,学界也众说纷纭,没有达成共识。文章在综合罗马法和《德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及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本人之意思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物的动产。接下来将遗失物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以此更加明晰其特点。辨析的对象中包括概念很相近的遗忘物,其次包括抛弃物、误占物、埋藏物、漂流物及沉没品等。然后详细地分析了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五要件:一是须为动产;二是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三是占有之丧失须非基于占有人本人的意思;四是须现处于无人占有状态;五是须非无主物。最后对遗失物的拾得行为以及拾得人的认定作了详细分析。指出拾得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拾得人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其有对物的自然支配能力即可。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之人为拾得人,自然人及法人均可成为拾得人。数人同时占有遗失物的,该数人为共同拾得人。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占有而自己占有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遗失物之人,也视为拾得人。第二部分,遗失物制度比较立法研究。比较立法研究包括纵向的历时研究和横向的共时研究。历时研究包括罗马法、日耳曼法相关规定、我国古代相关立法以及现代典型的各国立法规定。罗马法是较早规定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的法律,其坚持所有权绝对原则,完全保护遗失人的利益,而忽视拾得人的合法权益,拾得人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更无附条件取得所有权。日耳曼法对遗失物的规定相较罗马法有较大的区别,其比较重视遗失物事实上的占有关系,对所有权神圣原则有所限制,采取的是分别取得所有权主义。在我国古代的立法中,各时期立法对遗失物制度的态度不尽相同,从西周到唐朝以前,以及明清以至民国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强调一律送官,拾得人没有任何权利仅有义务的朝代只有唐宋元。对具有典型性的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我国台湾法有关遗失物制度的立法分别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共时比较中,主要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对现代国家遗失物制度立法中迥然不同的两种立法例进行分析,一种是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立法模式,另一种是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附条件取得所有权,而采取拾得人无偿拾得、国家取得所有权的立法模式。而在价值分析中是在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基础上对遗失物制度进行道德分析与经济分析,指出重视拾得人的权利,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与附条件取得所有权不仅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道德标准,而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的“经济人”本性和效率原则,促进“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完美结合。第三部分,我国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在此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立法的现状及立法缘由。指出新颁行的《物权法》对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较之以往简单、模糊的立法更加具体明确,但也存在着不足。接着分别分析了我国遗失物制度立法在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分别对之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制度设计的偏颇与纠正这一部分中,对“归国家所有”进行了评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扼杀了先占制度。对此,在完善建议中提出,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留置权、附条件取得所有权。最后,对我国遗失物制度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不仅对关键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而且明确了拾得人与受领人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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