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三重困境(论文文献综述)
于翔[1](2020)在《现代性价值危机的反思进路及其视域融通 ——以马克思、海德格尔、梁漱溟为例的研究》文中认为如果不把现代性理解为一个“时间”维度上的概念,而把现代性看作是人类从传统社会进入到现代社会的“观念”和“价值”转向,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传统社会中的价值观念体系被人类依据主体的理性和自我意识所解构,同时又建立了新的价值观念体系。西方的现代性自确立以来就是一种个体的人试图完全依赖于自身的“主体”和“自我意识”来解释一切的价值观,现代性的本质即理性的逻辑和主体性原则。明晰了现代性的本质之后我们发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现代性危机,都可以归结为人基于自身的理性逻辑和自我意识以“认知主体”对“价值主体”的否定所导致。因此,回应现代性价值危机需要反思如何拯救和新建价值主体。马克思主义思想、西方文明和中国文明分别提出了反思现代性价值危机的进路,马克思、海德格尔、梁漱溟作为三条进路的最重要代表,对现代性价值危机的反思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第一,马克思的反思进路。马克思立足于唯物史观不仅仅批判现代性的理性逻辑,更重要的是把批判地矛头指向了理性的现实根基——资本。理性与资本的联姻构成现代性的本质,基于资本与理性形而上学的联姻,现代性的逻辑是一种“抽象同一性”的逻辑,这种逻辑一方面混淆了“认知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差异,另一方面把人“抽象化”了,抽象化的结果是人的价值和生命意义的丧失。因此,理性和资本的联姻导致的现代性危机的最终结果是“价值主体”的丧失,马克思对现代性价值危机的批判指向了理性与资本。具体而言,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理论支撑——理性形而上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现实基础——资本展开批判,进而实现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对“价值主体”的新建。第二,海德格尔的反思进路。海德格尔试图超越西方理性逻辑的“本体论”束缚,恢复人的“此在”状态和生命价值。海德格尔看到西方两千多年来的理性主义背景对现代性的影响,现代性表现为理性与技术合流形成“技术理性”的控制。一方面技术理性确立了人的“主体性”,人依靠技术理性在与自然的关系中获取了更大的“促逼”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技术的“座架”又否定了人的“主体性”,技术与理性的合流使得人远离了“自然”的本真和“此在”状态,而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被忽略,人丧失了“价值主体性”。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技术的本质和对现代性的积极意义,又要认识到技术对现代性的消极意义,技术导致时间的“无聊”,否定生命的价值。我们需要跳出日常的时间、回归真正的内时间,丰富生命的具体内涵和价值,获得存在的意义,进而拯救“价值主体”。但是,海德格尔仍然囿于西方理性主义的逻辑框架,未能实现对现代性的真正超越。第三,梁漱溟的反思进路。梁漱溟立足于儒家文化对现代性价值危机进行反思和重建。梁漱溟重视文化因素,从文化角度重新解读和批判现代性,并试图通过情感和理性融合的文化重构路径克服甚至超越现代性。在梁漱溟看来,文化是“生活的样法”、存在的家园,对西方理性主义的文化改造,是超越现代性的根本途径。因此,我们需要弄清楚现代性价值危机的文化根源,并从中华文明的源头——先秦儒家文化当中重新发现克服现代性价值危机的良方,并在重新解释和构建现代性的过程中完成对现代性价值危机的批判。但是,梁漱溟对西方社会和现代性思维的把握还比较片面和浅层,他将中国人精神层面的某些“优点”看作是现代文明前进的图景,这无疑是夸大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基于对中西马三条进路的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海德格尔和梁漱溟对现代性价值危机的反思有着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另一方面梁漱溟和海德格尔的思想有其片面性:海德格尔对西方理性主义的批判进路并没有跳出西方文明的思维框架,亦即海德格尔的现代性价值危机批判并不能跳出现代性本身,梁漱溟的文化反思进路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提出的现代性价值批判,因而其理论根基的现实基础是中华传统文明中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而与当下的社会现实存在张力。因此,我们需要在中西马的视域融通中,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现实,重新探讨对现代性价值危机的反思。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探索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构建,就要在探讨现代性价值危机反思进路及其视域融通的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价值立场,批判性地超越西方理性主义价值观,促进中华传统价值观的现代化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所以,当代中国价值体系应该具有包容性:融通中、西、马三条进路,时代性:面向过去和未来,人类性:关注人类共同体的命运。
陈仁[2](2018)在《启蒙何以是一项成“人”的事业 ——基于教育学立场的阐释》文中提出在人类的观念与实践史上,“启蒙”因启蒙运动这一经典历史事件的影响而备受关注。但实际上,自人类诞生起,“启蒙”就已经事实地发生在人类自我进化与赋值的整个进程之中,它充分展现了人之为“人”的本体意义。作为一项使人成之为“人”的事业,教育与“启蒙”存在着本质性的联系。而且,从存在的原初意义讲,教育即是“启蒙”的实践,内在蕴含着启蒙成“人”的价值合法性。在教育中,启蒙主要是指对个体知识、观念、道德和精神等进行“祛蔽”、指引和充盈,生成和丰富人之为“人”的规定性,从而实现对人之为“人”的确认与价值赋予。可以说,这一使人成之为“人”的启蒙规定,根本上遵循的是“培养人”的实践架构,不仅构成了教育的首要内容与最高价值目标,同时也构成了教育之为“教育”的人性根基。基于启蒙成“人”的根本规定,教育立足于人的鲜活生命,而非凌空蹈舞式地完成“人”的命名。就个体成“人”的层面而言,教育的价值规定主要围绕“培养人”的总体框架所展现的启蒙意向性与人之发展的可能性:(1)通过塑造人的完备理性,促进人的知识更新与积累,使人能够有勇气运用理智;(2)为“生而自由”赋值,积极打破加诸人身上的“遮蔽”与“枷锁”,使人不仅能够自由地存在,而且自由地生活,从而实现把“人”归还给人的启蒙目的;(3)崇尚批判、反思与民主的精神,鼓励大胆革新、不拘束于“传统”,有利于塑造“新人”和“新社会”。教育这种立足“人”之生成的实践,与现代性启蒙的价值主张具有内在一致性。也正是在现代性启蒙的价值指引下,教育把“人的现代化”作为自身的实践课题,它不仅要使人成为“现代人”,而且客观上将自身升格为促进国家与社会现代化的公共实践。从启蒙运动以来,教育形成了一种“属人”的精神品格,它要求为人的幸福与自由而付诸全部努力,为塑造一种基于人之幸福与自由的价值生存与美感生活而不懈奋斗。在当代,随着古典启蒙时代完结,教育现代性得到了凸显,但启蒙异化的困境也不断加剧。人的自由与幸福仍是一项未竟的解放工程,教育启蒙成“人”的实践还需不断深化。(1)回应“继续启蒙”的使命性议题,推动教育的“自我启蒙”,积极谋求教育的“独立性”,这是维持教育内在启蒙品性与价值实践空间的根本前提;(2)重建教育的“属人”观念,积极关注人的发展的超越性、整体性和生成性,突破“物化”思维而转向“人化”的启蒙思维,并从目标、过程与方法、精神气质等方面转型,切实回归启蒙的“教化”实践;(3)重启人的“感性启蒙”,夯实感性之于人的完整、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根基,明确“感性启蒙”与“理性启蒙”的协作性。一言以蔽之,重塑教育启蒙的精神品格与可能空间,根本上关乎“教育何以成其为‘教育’”和“人何以成其为‘人’”,否则成“人”也就只能仅仅停留于价值口号式宣泄。
刘祥辉[3](2018)在《重返法律的生活世界 ——基于文学的诗性正义》文中研究说明在法律科学日益发展成熟的今天,尤其是在实证主义兴盛的当今,法律的发展逐渐脱离了人情感的部分,法律正义关照的是其自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一言以蔽之,法律朝着更为逻辑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在法律经济学的指引之下,提出了“理性经济人”的说法,尝试将法律科学中的人去感情化与程式化,尽管其为法律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方法和较为有效的路径,但是同时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逐渐失去了对人自身以及人生活世界的关照。由此努斯鲍姆提出了诗性正义理论用以克服法律经济学“非人自身”的研究倾向,然就诗性正义本身来说,它早就植根于古希腊城邦之中,尤其是以荷马史诗中英雄主义为原型,从亚当·斯密到德国浪漫派等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本文对诗性正义的研究尝试性的分为诗性正义和诗性正义理论,从诗性正义到诗性正义理论的发展不仅仅是通过时间的跨度来实现的,通过对于理论脉络的分析更能够展现诗性正义的发展。在分析诗性正义之时本文以荷马为开端,在论述荷马诗篇英雄主义之后延伸到德国浪漫派,一方面囿于文章篇幅所限,另一方面为了更为深刻的表现诗性正义的实质特点,文章选取了这看似间隔久远、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个部分。从诗性正义到诗性正义理论并不是一种对于诗性正义的完善过程,而仅仅是一种理论研究的统一,换句话说诗性正义理论并不是诗性正义的终点,只能说诗性正义为诗性正义理论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理论活水。如果说诗性正义是浩瀚的宇宙,那么诗性正义理论仅仅是最新发现的几颗较为明亮的星星。本文除去引言以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着手于从诗性正义到诗性正义理论研究,其中诗性正义经历了发轫到整合的过程,而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公正旁观者预示着诗性正义理论的提出,又经由努斯鲍姆将诗性正义理论真正提出。本文还论述了努斯鲍姆诗性正义理论本身的缺陷,并且尝试性的用伦理学和现象学理论对其进行补足。第二部分论述了法律本身发展与异化的过程,并且尝试性的对《安提戈涅》与《威尼斯商人》进行文本分析,以此来说明从正义到不正义发展的进程和原因,并且详细分析了法律与正义逐渐脱离人生活世界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在诗性正义背景之下,借助诗性正义使得法律重拾人的生活世界,重新回归对人自身的关照。
白鸿妍[4](2017)在《论海德格尔的“此在”》文中提出“存在”这一概念是西方哲学中一个基本且极为重要的范畴,对两千多年以来的西方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西方哲学史中关于“存在”问题的讨论起于巴门尼德的创造,巴门尼德提出“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情”1,由此把人类的思想和世界与“存在”这一概念关联起来,从此,“存在”问题成为西方哲学中一个极为重要且贯穿始终的问题。巴门尼德所创造的“存在”概念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各自哲学中的继承和发展而确立了其在西方哲学中的重要地位。亚里士多德由于受到巴门尼德的影响,在其《形而上学》中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详细且深入的论述,将“作为存在的存在”这一概念,确定为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海德格尔以传统的形而上学对存在问题的遗忘作为其探究存在问题的的开端。形而上学对存在的误解使海德格尔对存在问题提起兴趣,海氏认为人们关心存在问题只是关心存在者问题,却并不真正地关心“存在”本身,故海德格尔开始了其对“存在”问题的阐释。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重提存在问题,提出并论述了“此在”这一概念。海德格尔指出,在存在的意义问题中,首先被提及的是具有此在性质的存在者。“此在”不是一般的存在,是用第一人称“我”来表述的,带有“我性”的存在。“此在”作为人的在世方式,领悟着“存在”本身。“此在”凭借“时间”作为世界的开启,在时间中把握“存在”。此在通过对其在世生存的样式的展开揭示出“存在”的意义。存在之领悟,属于此在的存在论结构,故而此在在生存论意义上的理解必然要与其存在状态相联系,于是,理所应当探究“此在”在存在论意义上的生存样式,即“此在的生存状态”。本真状态与非本真状态都是此在的存在状态。“此在”的“本真”状态即与自己一致,由“我自己”开启可能性;“非本真”状态即敷衍事物,也敷衍自我。“烦”即操心,操劳,为此在的一个状态,“畏”不同于害怕,为“向死而生”,海德格尔将“烦”、“畏”理解为此在的本真存在状态并以此展开其关于此在之生活状态的论述。海氏在其存在主义哲学中对“此在”之生活状态的提出与论述,启迪着人对于“我”之“存在”的思考。
徐涛[5](2016)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时间性概念解析》文中指出海德格尔是现代西方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此在存在的揭示及其时间观在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海德格尔对此在的存在进行揭示的关键就在其时间观,时间观既是海德格尔揭示此在存在的重要线索,也是对此在存在整体性构建的根本。本文通过对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一书中后半部分对时间性问题论述的解析,分析“时间性”、“流俗时间观”、“历史性”、“操心”等概念的含义及其内在联系,试图梳理出一条探求“时间性”概念的脉络。而这种内在联系就是海德格尔的时间观对此在存在的构建。而海德格尔正是通过对此在存在及其存在时机的揭示来显现存在如何存在的,即由此来揭示存在问题。解析其中的内在联系也是理解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根本所在。《存在与时间》这本书最后才谈论“时间”。“时间”这个概念在海德格尔那里首先与动态的东西有关,标示的是“活动”本身。可以这样说,但凡是活动的东西,其身上都有“时间”性质,简称“时间性”。不过,海德格尔的“时间性”专指的是此在的那种纯粹的展开自身的活动。海德格尔指出,为了追问出“一般存在”的本真含义,首先必须对此在生存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把握。我们虽然已经在提出“操心”概念时就已初步把握到了此在生存的整体情况,但唯有上升到“时间”问题层面,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此在生存整体的把握。有必要说明的是,海德格尔所说的“时间”是直接与“操心”概念相关的概念。如果说“操心”意指的不过是此在生存活动中同时而有的“理解”之意识活动的话,那么,所谓“时间”其实意指的就是“理解”的意识活动的运作机理。总之。海德格尔意欲站在更高整体性的视角,从哲学理论高度上对先前“感性”和“生存论”两个层面上的内容再次进行考察分析一次,以便能够更清晰而深刻地理解曾经提出的那些基本命题,并让这些基本命题得到验证。这种工作叫做“时间性的阐释”。具体而言,任务有三个:第一,通过对此在的日常性、“历史性”和“时间内的性质”来阐释本真的时间或“时间性”本身;第二,阐明日常流俗的时间是从本真的时间演变过来的,说明“流俗的时间”其实也根源于“本真的时间”,前者是后者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三,阐明此在生存之独特的整体性的“演历”情况,并借此把握哲学高度上的“历史性”概念,说明“历史性”就是此在“时间性”的“外在”表现或“绽露”;第四,论“本真时间”之为“操心”的哲学本质。梳理清楚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存在问题的解答就是通过对此在存在及其时间性的分析来完成的。即此在的时间性不仅构建了此在的存在方式,而且还构建了此在存在的整体性。海德格尔是通过对此在的存在的揭示来显现存在问题的,那么也可以说是此在的时间性构建了存在问题。由此,联系到海德格尔以提问方式角度来重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且通过“此在的时间性”问题来揭示存在问题,我们就会得出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是对传统形而上学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超越,而这个超越的线索和关键就在于此在的时间性。
毛安翼[6](2013)在《回答“法是什么”的一条重要路径 ——伽达默尔解释学法学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法是什么”是法哲学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它的重要性在于:理论上,对这个问题的成功回答,将使我们在其它法哲学问题上获得启发;实践上,当法律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时,只有澄清法的存在范围(更确切地说,清晰地区分法的存在与非存在),才能充分发挥法治的优势,使法律避免论为暴政的帮凶。为此,西方各大法学流派无不致力于澄清这个问题。纵观法哲学思想史,可分为两大阵营:形式法学和质料法学。形式法学长期拘泥于本质思维,认为法存在范围的判准是可以完全脱离生活事实(包括法律现象)的、形式化的法律本质。质料法学固执于事实思维,主张法存在范围的判准是可以完全脱离观念的生活事实,因而是纯质料化的判准。与两者不同的是,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法学基于本体论现象学的立场,其遵循处境思维,试图利用语言媒介把形式与质料、思维与存在、观念与事实沟通起来,为回答“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带着他的眼光去看,在其解释学的理论框架中,法可以被描述为一个包括立法、司法和对裁判进行解释学反思的实现过程。这个过程构成法的时间性的存在而该过程的两端之外则是法的非存在。作为法存在范围判准的、具有相对性特征的事情本身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向我们呈现出来。事情判准一方面从空间维度区分法律规范与其它规范,另一方面随着自身的完满呈现,从时间维度区分法的存在与非存在,由此立体地划清法的存在范围。但是,由于事情本身在语言中表现为多元面相,法官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故而往往不得不诉诸权力的决断,并据此作出裁判。为此,法官必须承担起对事情判准加以论证的义务。法律论证包含逻辑证明、对话论证和修辞论证,它们各自具有内在的缺陷。因此,企图在案件审结时即令法存在范围的判准完满呈现出来是不可能的。事情判准将通过与裁判拉开时间距离和解释学反思才能完满地呈现出来,由此使法的存在范围得以廓清。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第一节通过展示若干生活现象来引出法哲学的根本问题——法是什么,或者法存在的范围有多大,其判准为何。第二节提出本质思维和事实思维以及分别与它们相应的形式法学和质料法学。西方两千多年的法哲学史,基本上可视为形式法学和质料法学的争论史。形式法学以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和近代理性自然法学为代表,其共同的特点是主张纯形式的自然法观念作为法存在范围的判准。质料法学以近代某些实证法学为代表,它试图把纯质料的生活事实作为法存在范围的判准。形式法学和质料法学两大传统存在的问题是,均割裂了形式与质料、思维与存在、观念和事实,并导致一些难以克服的实践恶果。最早试图融合形式与质料以纠偏形式法学之纯粹形式化判准的有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学、古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和阿奎那的自然法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学,其对处境思维和实践智慧的贯彻,为伽1达默尔的解释学法学提供了重要启示。然而,由于上述三者在本体论上囿于古典形而上学的目的论(亚里士多德)、基督神学的上帝理性(阿奎那),或者根本没有反思形式和质料相统一的哲学根据(古罗马法学家),故而没能真正克服形式与质料的断裂。第三节总结了过去已有萌芽的处境思维,并阐述20世纪以来与之相应的几种法哲学:考夫曼的“类推与‘事物本质’”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和拉德布鲁赫的“法之事情”学说。这三种学说都试图运用处境思维,但在细微处却不同于伽达默尔解释学法学对处境思维的应用。介绍和比较这三种法学观,将为理解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法学提供重要的参照点。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拉德布鲁赫最先尝试以“法之事情”和概念的中介作用来超越形式法学和质料法学,虽未成功,却提供了重要启示。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法学观正是沿着这个方向拓展深化的。第二章正式对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法学观展开分析和论证。本章首先按照澄清解释学处境和解释学的真理观这两条线索来介绍伽达默尔解释学的基本思想,如艺术真理、效果历史原则和语言存在论等;其次对法实现过程之前两个阶段——法的实现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立法、司法和解释学反思——进行现象学的描述。立法自立法者解释生活事实始,到创制出制定法文本终。整个过程就是事情在辩证的问答游戏中呈现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本小节进一步分析并应用了伽达默尔语言存在论的一些基本思想,如语言视域融合、语言的世界经验、语言的思辨结构等,为下文——如检讨和重构若干法律方法——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司法是法实现过程的第二个阶段。与立法不同的是,司法包含一个三方结构。正义裁判的产生取决于事情——与个案事实文本的对话中呈现的事情1和与制定法文本对话中呈现出来的事情2——能否对应起来。最后一节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总结了解释学法学提供的法存在范围的事情判准的特征——兼具动态性和静态性,因而具有相对性。在此,本文特别回应了当前法律解释学界比较流行的关于伽达默尔法律解释思想陷入相对主义的指责。笔者认为,以伽达默尔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解释观只存在相对性,不存在相对主义。由于事情判准乃是法官的一种理解,是对事情多种解释中的一种解释,因而法官对某一解释的选择不仅需要运用实践智慧,而且需要权力决断。因此,法的实现过程在法官对事情作出解释这里还没有完成,法官还需对解释进行论证。仅当解释被证明为合理的,法的实现过程才真正完成。于是本文过渡到第三章。第三章的主题是法律论证。论证有逻辑证明、对话论证和修辞论证三种方法。逻辑证明无法证明法律判断大前提的合理性。对话论证仍对事情给出了多种解释。修辞论证虽然要求说出真理并诉诸情感打动,但法官时常遭遇修辞无能,故而需要运用政治活动权能对当事人等社会成员进行强制整合,因而需要对其享有的权威正当性加以证明。权威正当与否取决于权威是否比服从者更有洞见,更加合理地说出事情的真理。因此,这又绕回到论证问题,陷入所谓的“明希豪森循环论证的困境”。这个结果表明,想在作出裁判时一次性地完成论证是不可能的,解释的合理与否只能交由拉开时间距离之后展开的解释学反思来检验,如此我们进入最后一节。本节试图阐明这样一种观点:仅当拉开时间距离并经过解释学反思,法官对事情的解释才被证明为合理的。法律对共同体生活秩序进行筹划。由于从生存论上看,此在的生存兼具自由和风险,由此导致裁判也具有自由性和冒险性。
李锦[7](2012)在《论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循环》文中指出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循环在不同理论语境下呈现出不同的面孔:方法论解释学及受其影响的法律解释学把解释循环视为一种可能的恶性循环,并进而寻求消解问题的理论策略;哲学诠释学及法律诠释学则试图把解释学循环视为一种基本的认知程序,并在不同的关系面向上重新阐述解释学循环的重要意义。
张高宇[8](2012)在《《存在与时间》中的“此在”的分析与阐释》文中提出《存在与时间》是20世纪最重要最有争议的哲学家之一海德格尔的着作,这本书也是最具影响的哲学着作之一。这部着作探究的是存在的意义,存在的意义是领会,这种领会只有从存在者的存在来展示自身中才能领会。此在的存在和存在的关系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变得特别密切。一,不像任何其他的存在者,此在在存在者层次上或者生存论上的任一状态都体现了一种对它自身的存在关系。只要此在存在着,任一此在都把和自身的存在关系看做是一个问题,而其他的存在者比如其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也存在着,它们也有它们自己的存在方式,但它们的存在总是固定的和僵硬的,它们总是如它们自己本身之所是而且基本上是一成不变的存在,也从不把自己的存在当做一个问题,因为它们没有意识和可以进行反思和构建自己的任何功能和可能性。二,任一这样的关系都体现了一种对它的存在的综合把握,体现为一种对它的存在提出的问题的特殊回答。所以,这种此在的任一生存状态都潜在的是“存在论的”,在它的存在中,展现了一种对此在的理解,并且也展现了一种对存在的理解。这种综合把握主要是对此在自己的反思以及此在和其他此在的关系等等的理解和领会,在这种理解和领会中此在如何使自己在在—世界—中—存在中展示自己和把自己开示出来,从而达到一种本真的理解和领会。三,在任何给定的生存状态中,此在必然会而且要求把自己和环绕在自己周围的世界关联起来。此在总是已经怀着某种领会和疑问把自己和其他的存在者关联起来,此在把这些存在者看作是它们所是的存在者,它们存在着,而不是非存在。此在在在—世界—中—存在中生存,世界之为世界,自然是有众多的存在者存在并且存在着,若是这个世界只有此在和此在们,那么这个世界也就不成其为世界。但是这个世界若是没有此在和此在们的存在并且存在着,这个世界也不成其为世界,甚至不能成为世界,也不能称为世界。此在的现身样态揭示出此在被笼罩在一种悲观的氛围之中,这种氛围是由畏和操心组建起来的一张无形之网。此在作为整体的向死而在,死亡是此在不可逃避也不能实现的可能性,人在面对绝境时要么沉沦走向真正的死亡,要么置之死地而后生。由于此在是种自由的能在,它能沉沦于常人不可自拔,但它也能终有一日会醒悟过来,能从这种沉沦于常人的状态中超拔出来,返回到它自身,返回到它的本真状态,寻找到存在的意义。而要寻找到存在的意义,就要返回到事实本身,返回到生命本身,返回到我们人类此在本身。因为存在总是我们存在者的存在,这种作为此在的存在者是由存在规定的,它能够追问存在并且因它的存在而使存在显现出来。因为此在是存在的唯一的揭示者。而要成为我们自己,回到我们的本真,就必须听从良心的呼唤,它呼唤我们脱离常人,使我们返回到我们自身,使我们成为我们自身。良知的呼唤是此在自己对自己的呼唤,它把自己呼唤到自己的能在。同时良知的呼唤也昭示我们,我们对此有罪责或者有责任。愿有良知,就是愿意选择最本己的可能性并为此承担责任。要选择就要下决心,此在的本真在世就是下决心,做决断。但这不是单独做某一件具体的事情的决心和决断,而是看到自己的终结和整体而作决定和选择,这是一种先行的决断,此在自己由此才拥有了真正的自我。处于基督教背景和氛围中的海德格尔,也把此在所遭受的这种带有前结构的悲观氛围称为是此在与生俱来的,即此在自身所遭受的原罪。故海德格尔认为此在不应该逃避罪责,相反,此在应该勇敢地迎接罪责,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此在应该呼唤自己内心中的良知,就能向它最本己的存在筹划自身,向畏开放它自身,返回到它的本真在家状态,使此在能够积极乐观的生活下去。虽然《存在与时间》很快取得了经典地位,但海德格尔却意识到,《存在与时间》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他想摆脱的旧形而上学的窠臼。虽然《存在与时间》中作为他的出发点的此在指的仍然是具体的单个的个人,他不过是以本体论也即是存在论上的个人取代作为认识主体的个人。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仍然必然会把世界的存在置于个人的制约之下,从而陷入主观唯心主义。并且存在本身本来不是持存不变的,而是能够变异的。而这就决定了我们对于存在的追问和反思也是有局限的,不论是从亲身体验来说,还是从研究方法上讲都是如此,因为它不能完全掌握在流动变异中的存在的所有的秘密。这些都是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遇到的困境,也是促使他在三十年代作出转向的根本原因。
王升平[9](2011)在《自然正当、虚无主义与古典复归 ——“古今之争”视域中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施特劳斯那里,自然正当是一种相对于习俗而言的恒定性的、初始性的存在,它是一种隐藏于现象背后的、有赖于哲学家的努力去发现和挖掘的内在规律和逻辑,自然正当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判准、是人类社会前进的理想图景。自然正当的这种理想性和终极性,使得自然正当与现代虚无主义之间形成了一种勾连,根据施特劳斯的逻辑,这种勾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代虚无主义的产生与现代政治哲学对古典自然正当论的弃置密不可分;另一方面,要克服现代虚无主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一种重要思路,就是回到古典政治理性主义哲学的视域中,重新去关注自然正当、探求自然正当。本文对施特劳斯思想的探索,正是以施特劳斯所主张复归的古典自然正当理论为核心而展开的,我们试图以施特劳斯的相关文本为基础,通过将施特劳斯思想与尼采、海德格尔、科耶夫等人的相关思想的比较研究,来阐明施特劳斯所理解的自然正当的内涵及其效用,来阐明施特劳斯之所以要主张寻求古典自然正当来克服现代虚无主义的原因,以及阐明从施特劳斯的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出发、究竟应当追求一种怎样的文明理想。根据施特劳斯的逻辑,对于西方虚无主义的克服,其核心在于要通过哲学的努力,重新去寻求一种价值上的终极判准。但是,无论是启示宗教、还是现代历史主义或现代理性主义,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指向某种终极目的和终极价值的,然而施特劳斯却没有选择上述途径中的任何一种,而是试图返回古典政治哲学、重新寻求自然正当来为现代虚无主义的克服提供思路。这其中的缘由在于施特劳斯对于理性的世俗化特征与启示的超验性特征这一差异之深刻体认,在于施特劳斯对于历史主义所强调的客观历史规律和历史终结论与古典自然正当所强调的恒定性之间的差异的准确把握,在于施特劳斯对于以理性自负为特征的现代理性主义与具有温良特性的古典政治理性主义之间的差异的深刻认识。对于现代性之根本问题的把握,施特劳斯与尼采、海德格尔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那就是,他们都认为现代性问题的根本在于虚无主义。但是,在尼采和海德格尔那里,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人所开创的古典政治理性主义传统,正是现代虚无主义问题产生的根源;而在施特劳斯那里,现代虚无主义问题的产生,源自于现代性进程中的三次浪潮、源自于由这些浪潮所表征的现代政治哲学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的逐步背离。三者在理解上的这种差异性,一方面根源于三者对虚无主义之内涵的理解上的差异:尼采的虚无主义,主要指的是传统形而上学和上帝对感性生命的压抑所造成的感性生命的虚无、以及超人的权力意志的虚无;而海德格尔的虚无主义,主要指的是由传统形而上学和理性思维所导致的现代技术世界对于存在的遮蔽所导致的存在的虚无,而施氏的虚无主义则是一种由于缺乏终极价值的判准而导致的价值虚无;另一方面是由于三者对于克服虚无主义的目的的理解上的差异,尼采之所以要克服虚无主义,是为了彰显超人的权力意志、克服叔本华式的生命悲观;海德格尔试图使存在彻底地历史化,使诗性思维取代现代理性主义的技术性思维;而施特劳斯则试图为稳定的政治秩序的存留、为社会公共福祉的寻求提供一种价值上的思路,在施氏的视域中,任何缺乏终极价值约束的社会都无法对正义作出终极的判准,因而其社会的价值危机就难以避免、其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难以确保。以古典政治理性主义和自然正当理论为基础,施特劳斯的文明理想究竟是怎样的?尼采将价值决断的终极权力给予了超人的创造,他放弃了自然正当、放弃了价值决断的客观依据,尼采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彻底的价值虚无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的终极结果可能是导向无政府主义。科耶夫的社会理想是一种所有人都同质化的普遍均质国家形式,这种国家形式取消了哲学的批判功能、取消了人的理性对于历史进程的推动作用、也取消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可能。但在施特劳斯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彻底和解是不可能的,因而政治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是人的宿命。施特劳斯根据古典政治理性主义的逻辑,提出了一种具有强烈的古典色彩的以承认智慧的主导地位为核心的文明理想,在施特劳斯看来,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要实现这种理想,最关键的是要推行“自由教育”、提升人们的古典哲学修养。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思想为我们克服现代性进程中的价值困境提供了有效的思路,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自然正当是否能被证成的问题,自然正当的能够被证成是施氏的思想能得以成立的前提,但在现实中,这种证成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二是哲学家自身的腐化及其约束的问题,施氏秉承柏拉图传统而赋予了哲学家以在政治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但如果哲学家自身出现腐化,同样可能给政治生活带来灾难性影响,而施氏则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三是政治哲学的理论努力能否带来政治生活的现实改善的问题,施氏一方面否认了政治哲学的可教性、但另一方面又将希望寄托于政治哲学的古典转向,这其间实际上隐含着一种难以克服的矛盾。
莫斌[10](2011)在《论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的问题域 ——以洛伦琛和卡姆拉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爱尔兰根学派的学说是一种基于康德批判精神的哲学,它借助于现代科学哲学的工具,在任何方法论语言建构开始前去寻找前一理论实践。当在逻辑、数学和物理学意义上的“科学”被重新建构为对技术实践的理论支撑时,我们就需要为科学指明方向:我们究竟为何目的使用技术手段。绪论部分探讨了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哲学与20世纪实践哲学复兴之间的关联。在最高的意义上,我们需要说明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获得一种可教化的德性和可企及的幸福。针对这两个问题框架,爱尔兰根学派的方法论建构工作与其建构主义伦理学、建构主义的哲学人类学之间的关联应得到足够的说明,其发展脉络中的问题意识应得到厘清。洛伦琛与卡姆拉所开创的爱尔兰根学派,其问题意识应在“用哲学的方式解答什么是人”这一总命题下的汇流,而不单单看作是一种线性的理论发展模式,并不存在一种无根无源的方法论建构。就对爱尔兰根学派研究状况而言,该学派涉及的领域广泛,涵盖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诸多方面,要想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究是极其困难的,在国内仍属于起步阶段。笔者把论文研究的主题限定为“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的问题域”,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从最初始的研究起点出发,分析相关的原始文献,展现爱尔兰根学派最根本的问题旨趣,并通过全篇的章目,突出笔者本人研究的视角与其他研究者的不同。并且,通过对论文写作的方法论思考,提出文献阅读与写作中的历史性之间关系的问题。该思路指向了解读者的身份,即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角度的表述方式,以及类比模式的运用。这不仅仅是一个对思想史进行梳理的方法问题,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形而上学得以建构的方法论问题。它可以与爱尔兰根学派的方法论建构工作对照。论文的第二部分讨论爱尔兰根学派方法论的纲要,洛伦琛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建构主义理论,其代表性文献是《方法论的思考》、《逻辑学与诠释学》和《启蒙与理性》等等,一种爱尔兰根学派意义上的方法论建构继承一种对确定性的寻求的传统,并且,任何一种研究都需要依凭一种科学的方法建构,一种类似于公理的方法,它们用命题性的公理去建立人类的知识。这一理念被笛卡尔以降的近代哲学所认可,如果存在一种命题性的公理——无论是发现它,还是构造它——那么这些公理的自明性可以作为一切学科知识体系建立的基础,并且构建出各种确定性的知识。而洛伦琛继续审视了一个前提性问题:是否存在一种不依赖于公理的科学呢?方法论的问题被洛伦琛分解为:(1)逻辑学与诠释学之间的关系问题。(2)启蒙与理性(3)爱尔兰根学派对维也纳学派和法兰克福学派思想的看法等等。洛伦琛在《方法论的思考》进一步阐明了其问题意识。论文第三部分是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上的语言批判。在“哲学思考与其实践”的问题框架下,爱尔兰根学派学者讨论了哲学的公开演讲方式会产生的社会效应,提出了对现代技术进行批判的新思路,并指出:社会中的知识和信仰结构构成了我们理解人的本质的基本维度,它成为了德国哲学人类学关注的问题。卡姆拉与洛伦琛合作出版了爱尔兰根学派的重要代表作《逻辑初阶》,涉及世界与语言、语言与符号理论、真理与现实性等话题,其主线都与“语言的批判”相关,笔者通过三个角度阐明了其中的问题域:逻辑学与人类学的关系;基础主义、人类学—伦理学与语言批判之间的关系;洛伦琛的建构主义诠释学理论。论文第四部分是结论部分,笔者讨论了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最终指向的问题域。即当哲学力图从自然科学及其它相关的经验科学中脱颖而出并确立其合法性地位时,它不得不在一些根本性问题上做出了积极思考。比如人在宇宙中的位置、人朝向自由的能力、作为个体的人能否从总体上达成普遍性的共识等等。其中,人在宇宙中的位置是前导性的核心话题,即人在整个生命共同体中的独特性是如何被建立起来的?这样的“唯一性”地位是作为思考者的人创制出来的,还是作为探寻者的人发现出来的?通过审查卡姆拉与洛伦琛的经典文献,对以上提供的问题框架进行审查。
二、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三重困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三重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1)现代性价值危机的反思进路及其视域融通 ——以马克思、海德格尔、梁漱溟为例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语 |
一、选题意义和理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章 现代性价值危机探源以及反思进路 |
1.1 现代性的反思 |
1.1.1 关于“现代性”的界定 |
1.1.2 现代性的本质 |
1.2 现代性的价值危机 |
1.2.1 现代性的危机 |
1.2.2 虚无主义与价值危机 |
1.3 现代性价值危机的三条反思进路 |
1.3.1 马克思的反思进路:资本逻辑批判 |
1.3.2 海德格尔的反思进路:理性主义批判 |
1.3.3 梁漱溟的反思进路:文化批判 |
第2章 现代性价值危机反思的马克思进路 |
2.1 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批判 |
2.1.1 对马克思现代性批判思想的误读 |
2.1.2 马克思对理性形而上学的现代性批判 |
2.1.3 马克思对资本逻辑的现代性批判 |
2.1.4 理性形而上学与资本的联姻 |
2.2 马克思对现代性价值危机的批判 |
2.2.1 “价值主体”与现代性 |
2.2.2 现代性的价值危机 |
2.3 马克思对“价值主体”的“新建” |
2.3.1 对“价值主体”的“拯救”尝试及其后果 |
2.3.2 马克思从“拯救”到“新建”的超越 |
第3章 现代性价值危机反思的海德格尔进路 |
3.1 现代性的本质:理性、技术与现代世界 |
3.1.1 现代性的理性形而上学基础 |
3.1.2 技术座架对现代性的重新界定 |
3.1.3 “世界成为图像”的现代性后果 |
3.2 现代性的价值危机:存在意义的遗忘 |
3.2.1 “作为存在的人”的“本有”状态 |
3.2.2 “人成为主体”与存在意义的丧失 |
3.3 海德格尔对现代性价值的重建 |
3.3.1 回归“在时间之内” |
3.3.2 从“时间”到“存在和自由” |
3.4 海德格尔现代性批判思想的影响与局限 |
第4章 现代性价值危机反思的梁漱溟进路 |
4.1 中国的“现代化”及其文化反思 |
4.1.1 现代中国的转型与“西化” |
4.1.2 梁漱溟论西化 |
4.2 梁漱溟对现代性的批判 |
4.2.1 梁漱溟的文化观 |
4.2.2 西方现代性价值危机及其文化根源 |
4.3 回应现代性价值危机的中国文化智慧 |
4.3.1 梁漱溟对西方文化发展趋势的预测 |
4.3.2 梁漱溟对解决现代性价值危机的思考 |
4.3.3 孔子的人生哲学——超越价值危机的中国答案 |
4.3.4 中国面对西方文化的态度 |
第5章 现代性价值危机反思的视域融通 |
5.1 海德格尔与马克思进路 |
5.1.1 海德格尔对马克思的评价 |
5.1.2 基于马克思对海德格尔的回应 |
5.2 梁漱溟与马克思进路 |
5.2.1 梁漱溟对马克思进路的评价 |
5.2.2 基于马克思对梁漱溟的回应 |
5.3 马克思进路与中国道路 |
5.3.1 马克思进路的优势和超越性 |
5.3.2 探索中国道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
5.4 中西马的融通与价值理念构建 |
5.4.1 中西马的视域融通与当代中国价值体系构建 |
5.4.2 在中西马视域融通中探索人类文明新形态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2)启蒙何以是一项成“人”的事业 ——基于教育学立场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基于“启蒙未竟”的历史语境与时代使命 |
(二)基于“启蒙”之遮蔽与教育转型的迫切性 |
(三)基于教育理论研究中“启蒙”的话语缺失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科的生长点:以教育学的立场深化“启蒙”的研究 |
(二)理论思维的拓展:重新认识“教育”的学科融合视野 |
(三)实践助推:唤醒教育观念变革与启蒙价值转化的热情 |
三、研究现状 |
(一)对“启蒙”与“教育启蒙”的内涵研究 |
(二)关于启蒙宗旨及其与教育之价值关联的研究 |
(三)关于启蒙之价值异化与合法性前提的研究 |
(四)总结与展望:推进启蒙的研究及实践深化 |
四、研究主题与试图解决的问题 |
(一)揭示启蒙与“人”之本质的价值联系 |
(二)廓清教育作为启蒙的内涵与核心议题 |
(三)明确启蒙成“人”的教育目标与使命 |
(四)探索教育启蒙成“人”的可能性方案 |
五、研究的立论基础、思路与方法 |
(一)立论基础 |
(二)总体思路与框架说明 |
(三)研究方法的选择 |
第一章 成“人”:教育学视野中的“启蒙”意蕴 |
一、本质澄清:“启蒙”的隐喻及其哲学意蕴 |
(一)“启蒙”的语义追源与隐喻特征 |
(二)“启蒙”的本质与哲学内涵诠解 |
(三)隐藏于“启蒙”隐喻之中的真实 |
二、启蒙成“人”:教育的母题与存在合法性 |
(一)成“人”:教育与启蒙的共同母题 |
(二)教育的“启蒙”面向与人性合法性 |
三、教育即启蒙:“人”的培养与教育之规定 |
(一)“教育即启蒙”:理解“教育”的本质 |
(二)何种“启蒙”:基于“培养人”的框架 |
(三)立足“人”:教育作为“启蒙”的特性 |
四、何以成“人”:教育作为“启蒙”的审问 |
(一)“谁来培养人”:启蒙主体的前提限定 |
(二)“怎么样培养人”:启蒙的方法论聚焦 |
(三)“培养什么样的人”:启蒙的目标预设 |
第二章 作为启蒙的教育:价值基点与时代议题 |
一、教育的价值性规定:启蒙成“人”的核心宗旨 |
(一)生命的意义之维与教育对“人”的命名 |
(二)教育之宗旨:价值启蒙与美感生活缔造 |
(三)启蒙的指向:审问教育对人意味着什么 |
二、教育启蒙的价值基点:理性、自由与人的超越 |
(一)塑造完备理性:使人有勇气运用理智 |
(二)为“生而自由”赋值:推动人的解蔽 |
(三)培育批判精神:超越“教义的忠诚” |
三、教育的价值性议题:现代性启蒙与人的现代化 |
(一)现代性启蒙:教育现代性生成的形而上学根基 |
(二)立“人”与社会革新:教育启蒙的现代性方案 |
(三)从社会/人的“现代性转型”到人的“现代化” |
第三章 幸福与人的自由:教育启蒙的伦理使命 |
一、想象自由:教育启蒙成“人”的使命性与价值理想 |
(一)“后启蒙”时代的自由问题——已“完成”或正在“终结”? |
(二)现代性的“沉疴”:启蒙困境与重建自由理想国的价值反思 |
(三)迈向解放的教育:“自由人”培养的应然逻辑与使命性议题 |
二、为了“属人”的幸福:教育的人性传统与伦理使命 |
(一)人之为“人”的幸福与教育的人性伦理传统 |
(二)创造人的幸福可能:教育的价值使命及实践 |
三、从幸福到自由:教育的伦理“转向”及其启蒙诉求 |
(一)人的自由即幸福:教育伦理实践的“转向” |
(二)美感即自由:迈向更高幸福的教育启蒙诉求 |
四、自由的希望与未来:教育启蒙成“人”的伦理遵循 |
(一)夯实启蒙的幸福伦理 |
(二)追寻作为幸福的自由 |
(三)重申人的完整与解放 |
第四章 教育启蒙成“人”的奠基与可能性空间 |
一、“继续启蒙”:推进教育的自我启蒙与“独立性”重建 |
(一)“继续启蒙”与教育自我启蒙:启蒙之后的启蒙问题 |
(二)继续启蒙的关键:教育的自我启蒙与“独立性”谋求 |
二、坚持“属人”的教育观:落实启蒙成“人”的价值宗旨 |
(一)教育成“人”的启蒙思维:人的超越性、整体性和生成性 |
(二)紧契启蒙成“人”:树立超越“物化”的人性化教育立场 |
三、从“规训”到“教化”:迈向“属人”的教育价值转型 |
(一)教育目的:从工具主义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
(二)教育过程与方法:从灌输强制到主体性的幸福体验 |
(三)教育气质:从现代犬儒主义到启蒙的积极进取精神 |
四、重启“感性启蒙”:教育现代性异化的超越与美学建构 |
(一)现代性:“理性”与“感性”的分立及其弥合 |
(二)超越教育现代性异化:从理性启蒙到感性解放 |
(三)教育完整性的再造:促进人的审美现代性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重返法律的生活世界 ——基于文学的诗性正义(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来源 |
(二) 理论与实践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一、诗性正义 |
(一) 诗性正义之发轫:以荷马为开端 |
(二) 诗性正义之整合:诗性正义理论 |
(三) 诗性正义理论之确立 |
二、法律的发展与异化 |
(一) 法律与正义的交织:《安提戈涅》燃起正义的篝火 |
(二) 法律与正义的割裂:《威尼斯商人》正义失范的国度 |
(三) 由交织到割裂:法律异化的二重奏 |
三、重返法律的生活世界 |
(一) 关于“生活世界” |
(二) 重返法律的生活世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论海德格尔的“此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存在主义为人之为人提供一种在世的态度 |
第一章“存在”概念溯源 |
1.1“存在”问题的提出 |
1.2“存在主义”概述 |
第二章 海德格尔作为“此在”的存在 |
2.1“此在”作为揭示“存在”问题的存在者被提出 |
2.2“此在”表示“人”这种存在者的生存 |
第三章“此在”的“本真”与“非本真”存在状态 |
3.1 本真性 |
3.2“沉沦” |
第四章“烦”、“畏” |
4.1“烦”作为“此在”的一个生存状态 |
4.2“畏”——向死而生作为“此在”无家可归之根源 |
第五章“此在”如何在“烦”、“畏”中展开其生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时间性概念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第2章 论“时间性”概念、“流俗时间”观和“时间之内”的说法 |
2.1 “时间性”概念 |
2.2 “流俗时间”观 |
2.3 “时间之内”说法 |
第3章 什么是我们所说的“时间性”和“历史性 |
3.1 从“生存论哲学”角度来谈有关“历史”的问题 |
3.2 论此在“历史性”或“本真历史”的基本内容 |
3.3 本真和非本真的“历史性”及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历史” |
第4章 从此在最高整体性的时间性之视角重新阐释日常此在 |
4.1 此在在展开自己的通常状态中所体现出来的“时间性” |
4.1.1 本真和非本真两种理解活动内在运作情况的比较说明 |
4.1.2 本真和非本真情绪中意识活动的运作情况 |
4.1.3 沉沦状态下理解的意识活动运思情况 |
4.1.4 “话语”背后理解的意识活动运思情况 |
4.2 论此在“在世”和“世界”的“时间性”根据问题 |
4.2.1 支配“寻视操劳”或“操劳寻视”活动的“时间性”之揭示 |
4.2.2 论“操劳寻视”向“科学理论”转变的“时间性根据” |
4.2.3 论“世界”独特而复杂的“时间性”根据问题 |
4.3 论本真和非本真意义上的空间的“时间性”根据 |
4.4 此在的“日常状态”之“时间性”根据 |
第5章 论“本真时间”之为“操心”的哲学本质 |
5.1 从此在的本真整体性的“操心”到“本真时间”的阐释 |
5.2 论作为生存论哲学前提的本真“决心” |
5.3 论作为“操心”的此在本真自身 |
5.4 论操心的哲学根据就是本真的时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回答“法是什么”的一条重要路径 ——伽达默尔解释学法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是什么 |
第一节 生活现象与“法是什么”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形式法学与质料法学之争 |
一、本质思维与事实思维 |
二、古典自然法传统内部形式法学与质料法学的关系之争 |
三、实证法学对近代理性自然法学的挑战 |
第三节 融合形式法学与质料法学:哲学解释学产生前后的三项尝试 |
一、处境思维 |
二、亚图·考夫曼的“类推与‘事情本质’”说 |
三、H.L.A.哈特的新分析实证法学 |
四、拉德布鲁赫的“法之事情”:一项前解释学的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事情判准的呈现与法的存在范围 |
第一节 哲学解释学思想介绍:以澄清解释学处境为线索 |
一、解释学的真理观:以艺术为例 |
二、解释学处境与效果历史 |
三、语言存在论 |
第二节 立法:从生活事实到制定法文本 |
一、立法的一般过程考察 |
二、事情 |
三、语言融合与制定法文本 |
第三节 司法:从制定法文本到裁判 |
一、事情的对应 |
二、对若干法律方法的检讨 |
第四节 相对性的事情判准 |
一、静态的判准 |
二、解释学法学的判准:兼具动态与静态的双重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事情判准与法存在范围的论证 |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方法 |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
二、作为法律论证三种方法之两种的逻辑证明与对话论证 |
第二节 哲学修辞学、强制与权威 |
一、修辞的概念 |
二、伽达默尔哲学修辞学的两个规定 |
三、哲学修辞学对于法官法律修辞的意义及其限度 |
四、正当权威的承认理论 |
第三节 在时间距离中实现的法 |
一、时间距离与合理前见 |
二、制造与引导:解释学的政治哲学导引 |
本章小结 |
结语:回到事情本身——建构解释学法哲学的两种可能路向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7)论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循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解释学循环作为法律解释之特性 |
二、法律解释学与解释学循环问题 |
(一)恶性循环的可能性——方法论解释学对解释学循环问题的设想 |
(二)法律解释学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
(三)解释学循环的可能性及其表现 |
1. 语义解释——整体与部分关系的结构同型 |
2. 体系解释——整体性规则的意义同构 |
三、法律诠释学与解释学循环的本体性 |
(一)解释学循环的本体论 |
(二)法律诠释学视域的解释学循环 |
1. 前理解与法律文本的循环向度 |
2. 法律规范与事实的循环向度 |
结语 |
(8)《存在与时间》中的“此在”的分析与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此在的提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和意义 |
第2章 此在的基本样态 |
2.1 此在存在的前提条件 |
2.1.1 世界之为世界 |
2.1.2 此在的根本枢机即为在—世界—中—存在 |
2.2 此在在—世界—中—存在的现身诸样态 |
2.2.1 在此作为现身情态和被抛状态 |
2.2.2 畏 |
2.2.3 此在的存在是操心 |
第3章 此在的基本特征 |
3.1 此在的特征 |
3.2 此在为谁 |
第4章 此在的意义与困境 |
4.1 此在的意义 |
4.2 此在的困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科研情况 |
(9)自然正当、虚无主义与古典复归 ——“古今之争”视域中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研究途径与方法 |
第一章 自然正当的理论谱系:从古典自然正当论到现代自然权利论 |
第一节 古典自然正当理论的兴起及其流派 |
第二节 现代性的三次浪潮与现代自然权利论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现代自然权利论与现代虚无主义的关联:"古今之争"视域中的考察 |
第二章 自然正当的命运与虚无主义的兴起:从价值领域的诸神之争谈起 |
第一节 寻求人类社会的终极依据:诉诸启示还是诉诸理性? |
第二节 历史主义与自然正当:历史能为政治生活提供终极价值吗? |
第三节 计算理性与自然正当:现代理性主义能解决价值问题吗? |
第三章 对自然正当的拒斥与虚无主义:施特劳斯与尼采、海德格尔的论争 |
第一节 虚无主义及其克服:施特劳斯与尼采的分歧 |
第二节 施特劳斯与海德格尔:何种虚无主义?何种古典? |
第三节 自由与虚无:如何在确保自由的同时避免虚无主义? |
第四章 自然正当与自由民主政制:施特劳斯的政治理想图景是什么? |
第一节 尼采式的超人社会与科耶夫式的普遍均质国家的困境 |
第二节 现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价值困境 |
第三节 施特劳斯的文明理想究竟是什么? |
第五章 结语:寻求自然正当能克服现代虚无主义吗?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的问题域 ——以洛伦琛和卡姆拉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1、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复兴 |
2、国内外研究概况评述 |
3、论文写作的方法论思考 |
(二) 爱尔兰根学派的纲要和方法论 |
1、洛伦深方法论思考的两条线索 |
(1) 方法论上的逻辑建构与人的自我理解和语言行为 |
(2) 实践理性在方法论的建构中让启蒙精神复归 |
2、《方法论的思考》的论证纲要 |
(三) 爱尔兰根学派在建构主义方法论上的语言批判 |
1、爱尔兰根学派语言批判工作的契机 |
2、方法论上的语言批判 |
(1) 逻辑学与人类学之间的语言批判 |
(2) 基础主义、人类学—伦理学与世界的语言显现 |
(3) 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中的诠释学问题 |
3、真理与现实性——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中的真理问题 |
(1) 真理问题一语言批判 |
(2) 人际的确认 |
(3) 命题、"指称"、"实情"与"真相" |
(4) 小结 |
(四) 结论: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的归宿 |
1、人在世界中的本质及其地位 |
2、语言起源问题在方法论建构的初始 |
3、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与哲学人类学 |
4、结语 |
附录1 卡姆拉小传 |
附录2 洛伦琛《建构主义与诠释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三重困境(论文参考文献)
- [1]现代性价值危机的反思进路及其视域融通 ——以马克思、海德格尔、梁漱溟为例的研究[D]. 于翔. 吉林大学, 2020(08)
- [2]启蒙何以是一项成“人”的事业 ——基于教育学立场的阐释[D]. 陈仁.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2)
- [3]重返法律的生活世界 ——基于文学的诗性正义[D]. 刘祥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4]论海德格尔的“此在”[D]. 白鸿妍. 兰州大学, 2017(04)
- [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时间性概念解析[D]. 徐涛. 湘潭大学, 2016(03)
- [6]回答“法是什么”的一条重要路径 ——伽达默尔解释学法学思想研究[D]. 毛安翼. 武汉大学, 2013(01)
- [7]论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循环[J]. 李锦. 法律方法, 2012(00)
- [8]《存在与时间》中的“此在”的分析与阐释[D]. 张高宇. 西南大学, 2012(01)
- [9]自然正当、虚无主义与古典复归 ——“古今之争”视域中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D]. 王升平. 复旦大学, 2011(12)
- [10]论爱尔兰根学派建构主义方法论的问题域 ——以洛伦琛和卡姆拉为例[D]. 莫斌. 复旦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