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活的细胞,它为我们这个社会创造着财富,但是市场经济又是残酷的,优胜劣汰是它的基本原则,为了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那些被淘汰的企业需要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来完成他们从市场的退出。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198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原破产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们的经济生活的要求,通过十几年的立法准备,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破产法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为了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织,他的活动直接影响到我们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所以认真地去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分析这个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就显得很有现实意义。本篇论文拟以三章的篇幅来完成上述的写作目的。第一章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渊源入手,揭示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意义,具体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从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具体罗列了破产管理人选任时的问题,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问题,破产管理人对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聘问题,破产管理人对审计、评估报告的审查问题等五个问题;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提出对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点构想,具体思路是建议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证制度,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会议之间建立联系人制度以及其他应建立的制度包括建立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执业保证金制度,建立公益破产管理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