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私法自治同样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的目的就是对当事人的意志和自由进行规制,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进行。但是无效法律行为的大量产生却背离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侵犯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持法律行为制度的动态平衡,就必须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大量产生进行矫正,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就是最有价值的手段。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该制度不仅有丰富的理论研究,而且还有比较完善的立法,使得该制度充分发挥了其矫正无效法律行为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不仅缺乏关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关立法更是少之又少。基于此,本文就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进行了研究,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首先从法律行为的涵义入手,说明了用“法律行为”这一术语来阐述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次阐述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涵义及类型,并与相关概念作了对比。第二章阐述了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学理研究,并且就我国立法和学理研究中有关该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详细讨论了该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第三章具体探讨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了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对于转换的影响,并就实践中怎么去推断当事人的意图作了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