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隐私权诞生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愈来愈意识到隐私权在保护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免受外界侵扰方面的重要意义。然而,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当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已经成为当今法学界的共识。然而,究竟该如何合理界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以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究竟是对何种类型的公众人物在哪些方面的隐私权所应予以何种程度上的限制呢?笔者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抑或是限制,其实质是体现人格尊严的隐私权与体现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的解决问题。然而,既然两者在法律上均具有重要地位,那么,法律就不可能简单地以牺牲一种权利来换取另一方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就应当从制衡的角度对两者利益加以权衡——即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边际,限制应当有底线,这样才能使法律天秤的不偏不倚。基于上述观点,笔者从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入手,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层级分类体系,确立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限划分的公共利益标准,并从人格尊严利益与公共利益两方面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即当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关联时,其隐私权应当受限制,并且,其限制程度与该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的高低呈正向关系,而与人格尊严的关联程度的高低呈反向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进一步根据公众人物的不同分类,对其隐私权限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为具体到某个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的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最后,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通过具体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首先明确了隐私、隐私权、公众人物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分类及法律性质。对隐私、隐私权以及公众人物等概念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国内外学界的基本学说,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本文对此三者的定义。尤其是,笔者综合国内外关于公众人物的三种分类方式,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层级分类体系,为廓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奠定了基础。第二章深入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其实质是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的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对界限内的隐私的保护和对界限外超出部分的限制。笔者首先阐述了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的划分依据——公共利益标准,进而提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制衡问题,即在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对此,笔者引入“权利之相互性”理论,并对影响与人格尊严、公共利益联系程度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最终得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制衡规律,即当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关联时,其隐私权应当受限制,并且,其限制程度与该隐私和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的高低呈正向关系,而与人格尊严的关联程度的高低呈反向关系。第三章具体研究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类型化问题。从政治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人物;完全性公众人物与有限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这三对分类的比较中,笔者类比分析了其各自在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方面存在的差异及成因,并根据其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的由高到低,进而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完全性社会公众人物、自愿性的有限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的有限公众人物等四个层级,提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类型化分析的基本原则,即较高层次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比较低层次的公众人物受到更多的限制,层次越高,受到的限制也就越多,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个案讨论提供了参考依据。第四章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际,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构想。笔者从对我国当前的立法、司法现状的反思中分析了我国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存在的弊病,进而在前文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粗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