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广义上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市场以及媒体学界讨论的焦点,在于与公开发行的公募证券基金相对的私募证券基金,所以本文所研究的私募基金是指狭义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机构投资者或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个人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为了行文方便,下文中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的核心是证券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如何提供快速、灵活、多元的筹资渠道,满足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是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一大挑战。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起源于美国,作为一种新兴投资方式在国外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发行,政府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较为宽松,没有严格的注册核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因此可以节省大量发行成本和发行时间,提高效率;同时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的素质要求颇高,要求投资者能够通过自己的信息渠道获取信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交易做出判断。由此一来,一方面考虑到了发行人资金募集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那些不适格的投资者无法接触到相关信息,无法进入私募基金的圈子,谨慎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实现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正是由于私募基金这种集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于—体的优势,使得全球私募基金总量大增、服务对象日益扩大、功能日益完善,已发展成为具有特色的金融服务,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发展私募基金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私募基金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尤其是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日益显露出来,成为威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隐患。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构建起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框架,为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形成一个坚实的基础,最终使私募基金扬长避短,真正发挥其满足投资需求和繁荣资本市场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出发,探讨了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分析了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文章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私募基金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将本文的讨论范围限定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内。接着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提出私募基金的监管是规避私募基金自身风险的需要,是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应对经济自由化、全球化的需要。最后分析了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原则,将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定位为:以保证基金运作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为总目标,在监管的全过程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和高效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比较。本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私募基金监管立法。鉴于美国是世界上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最为典型的国家,故本部分将美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及法律监管制度的状况作为重点进行分析。最后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该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进行了考察,对我国现今私募基金的发展特点做出了总结。然后分析了我国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中与私募基金有关的规定,从而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于私募基金在募集对象、发行方式与信息披露、资金来源、转售制度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制度缺陷,这些问题急待解决。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该部分是文章的主干,是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本部分结合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给予了五个方面的建议:第一,严格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根据杨构投资者和非机构投资者做出不同的限制。第二,明确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杜绝不良资金的进入。第四,建立转售制度,确保私募基金的流动性。第五,选择以有限合伙型为主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本文的写作基于两个目的:第一,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明确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深化对私募基金监管目标和原则的认识;第二,介绍私募基金在我国的监管情况,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具体对策。论文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比较、演绎归纳和历史研究的论述方法,较为合理地得出论文的结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尚缺乏理论指导,故写作中借鉴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具体监管措施,希望对我国目前私募基金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 私募基金监管的涵义
  • 1.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 2.私募基金监管的含义
  • (二) 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1.规避私募基金本身风险的需要
  • 2.保障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需要
  • 3.应对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需要
  • (三)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体系和基本原则
  • 1.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体系
  • 2.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比较
  • (一) 美国私募基金的监管
  • (二) 英国私募基金的监管
  • (三) 日本私募基金的监管
  • (四) 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的监管
  • (五) 我国香港地区私募基金的监管
  • (六) 其他国家和地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对比小结
  •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二) 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现状
  • (三)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缺乏限制
  • 2.对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和信息披露缺乏必要的控制
  • 3.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没有监控
  • 4.对私募基金转售制度的规定不够细致
  • 5.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够合理
  • 四、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 1.投资者资格的确定标准
  • 2.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的界定
  • (二) 发行方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 1.发行方式
  • 2.信息披露制度
  • (三) 对资金来源的监管
  • 1.建立资金合法性审查制度
  • 2.建立违法违规资金处理制度
  • (四) 转售制度
  • 1.规定受让人资格
  • 2.规定合理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间
  • 3.明确转售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 (五) 组织形式
  • 1.有限合伙的优势
  • 2.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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