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初探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初探

论文摘要

没有正确对等的披露信息,证券市场就不能健康正常地存在。而信息不对等却恰是伴随着证券市场天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证券市场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这一需要在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尤为必要。近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信息披露违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和人员之多,导致的后果之严重都呈现上升趋势。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控手段,行政法、民事法、刑法均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定是粗糙的,相应的修正案显得牵强而难以担当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之重任。有鉴于此,笔者斗胆提出了重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设想并加以分析论证,求教于老师与同仁,也起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启示。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论和实证分析。该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上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的概念以及要求披露的信息“重大性”的标准,进而探讨了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自身的基本原则。然后,通过对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方式分析导出虚假陈述的概念和行为方式,进而用实证的统计数据和理论的危害性分析铺垫了本文探讨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演变过程。该部分首先对刑法原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历史沿革做了追溯并简单阐述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本部分重点介绍了本罪在实践中的障碍,如主体限制过窄,客观方面仅规定财会报告的问题,入罪条件的障碍等等,以此引出修改本罪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现实必要,并对修正案关于本罪的修订做了客观地分析,肯定了其主体、客观方面的积极意义,尤其是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迈进值得称颂。第三部分:国外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比较研究。该部分主要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基本规定,探讨它山之石以期能得到一定的启示,为我国重构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刑法规定寻找可行的借鉴。第四部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困惑和完善。本部分是全文的主要内容。文章首先探讨了本罪地位上的困惑,在探讨了本罪放于公司犯罪的历史原因后提出本罪不应该继续放在公司犯罪中,而应该移归证券犯罪;进而从主体上质疑了本罪规定的“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本文一方面认为仅规定为公司、企业范围太窄,另一方面认为笼统规定为公司、企业也不科学,而应该将公司、企业限定在证券市场上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如作为公众上市公司;同时,本部分阐述了笔者对本罪主观方面的困惑并试图提出自己的想法,建议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期货合约罪”;然后,本人推翻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在罪状中的突出规定,重构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为重构本罪奠定了最重要的一笔;最后,定罪的问题之后探讨量刑时,笔者提出了单罚制欠妥而应该引入双罚制,并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本罪的法定刑规定过低,应该提高规格才能真正预防和惩罚犯罪,但并不因此盲目推崇增加刑种,如资格刑的出入问题。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概述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的概念与解读
  • 二、信息披露制度概说
  • 三、信息披露制度设置的理论基础
  • 四、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实证分析
  • 一、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方式分析
  • 二、信息披露违规的实证统计
  • 三、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性分析
  • 第二章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刑法原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析
  • 一、刑法原第161条条文的历史演变
  •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实践中的障碍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分析
  • 一、主体要件的修正及其进步意义
  • 二、客观要件的修正及其进步意义
  • 三、结果本位到行为本位的进步
  • 第三章 境外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英国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规定概览及其启示
  • 一、英国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基本规定
  • 二、英国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规定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规定概览及其启示
  • 一、美国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基本规定
  • 二、美国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规定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规定概览及其启示
  • 一、日本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基本规定
  • 二、日本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规定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规定概览及其启示
  • 一、香港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基本规定
  • 二、香港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犯罪规定的启示
  • 第四章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地位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体要件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吗?
  • 二、本罪的主体不应该只包含公司、企业
  • 三、本罪的主体应该排除相对封闭型的公司、企业
  • 四、本罪的主体应该是“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 第三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观要件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一、通常认为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 二、关于重大过失是否入罪的困惑和理解
  • 三、意图中可能存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情况
  • 第四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客观要件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在罪状中位置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二、“虚假”的认定问题
  •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重构
  • 第五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事责任方面的困惑和完善建议
  • 一、单罚还是双罚的困惑破解
  • 二、法定刑规格提高的可行性
  • 三、资格刑的出入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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