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便承诺将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开放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2007年12月28日,我国正式向WTO递交了初步出价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加入GPA的谈判。但在过去的3年多时间里,我国的加入谈判一直进展缓慢,我国虽然两度提交出价清单,但都没有得到其他缔约方的认可。我国加入GPA谈判中核心问题便在于GPA对的适用范围,由于GPA属于WTO框架之下的复边协定,加入GPA必须与协定的当前缔约方就协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谈判,并最终提交关于协定对我国如何适用的承诺清单,当各缔约方都认可我国提交的承诺清单之后,我国方能加入GPA。本文首先对于GPA的适用范围情况做了一般性介绍,同时归纳了GPA在历次修改过程中在其适用范围方面的变化,从中我们可以发现,GPA适用范围在主体和客体方面均显示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主要对于GPA适用范围中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主体范围方面,本文通过对于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案的分析,提取其中专家组的核心观点,指出目前GPA中适用主体内涵不清的情况,并通过对于目前缔约方提交的承诺清单的归纳和分析,大致厘清GPA的适用主体范围,进而给出加入GPA之后新设立的实体的适用标准。在客体方面,本文主要讨论了政府采购行为,从2007年版GPA中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引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两要素:“政府目的”和“商业采购例外”。首先通过美国声纳绘图系统采购案确定专家组在案件中提出的判断标准,接下来分析了GPA在“商业采购例外”部分规定不明确可能带来的适用中的困难。本文还对政府采购协定的客体范围进行了一定的介绍。最后,本文在总结了目前我国加入GPA谈判进度和谈判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加入GPA在适用范围方面的谈判策略,并对我国自身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相应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