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要不要报酬议论文
2022-11-08阅读(394)
问:求一篇以见义勇为应不应该给予回报为题的五百字以上的作文 秒求呀
- 答:对于见义勇为,人们往往有两种感慨。一种是,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一种是,有的人见义勇为后,得不到应有回报,哪怕是一句感谢。
应该说,人们有这两种感慨不足为奇。现实中,受诸多因素影响,见义勇为的人确实不是很多,让人有越来越少的感觉。好多有关见义勇为的新闻,均折射出这样的共性问题:见义勇为的人往往是孤军奋战,得不到现场其它人的响应和帮助。尤其像抓小偷之类,围观者甚众,能勇敢上前伸张正义的,却并不多。有的人甚至连前往派出所作证的勇气都没有。
至于说有些人见义勇为得不到应有回报,这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有见义勇为后申报荣誉没被批准的,有见义勇为后受到冷嘲热讽的,有见义勇为时财物丢失无人赔偿的,有见义勇为受伤后自行承担治疗费用的,甚至有见义勇为受伤后因为没钱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等等。有人称之为世态炎凉,有人称之为世风日下,有人更称之为好人没好报。这些评价虽然情绪化了点,却也并非没有道理。
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一定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或感谢,让人们知道,见义勇为后是不会被人忘记或忽视的。说到底,是要向广大市民传递“善有善报”这样一种理念。持有“善有善报”理念的人多了,见义勇为的人肯定也就更多了。
问:见义勇为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吗?
- 答:见义勇为是现代社会非常崇高的美德,很多人都赞同,心里也想着去做,但是很少能做的出来的。很多原因就是怕麻烦缠身,所以自己不敢做,却希望别人去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迂腐的表现了。我想这个原因往往与一种社会制度和保障制度有关。就是如果我见义勇为了,万一受伤了,谁给我付医药费,万一对方报复,谁来保护我。有太多后顾之虑没有解决,人们是很难靠道德和公德直接见义勇为的,毕竟这是非常现实的,也是非常无奈的。所以我们常常把见义勇为的人称为英雄,而自己却不敢做的原因。如果我们社会把这些后顾之忧解决之后,人人都见义勇为,那么见义勇为就是对人讲礼貌一样自然,也不必有什么为难之处,该出手就出手,这才是最高境界。
雷锋的战友乔安山的故事跟这个故事也是一样,好人得不到好报,这些诬告的人是非常贱,没有良心的,我们心里都很气愤。但是这些好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其实就是最大的安慰了,至于这些诬告的人最终会受到良心的谴责的。不管什么时候,见义勇为是不错的,崇高的,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要盲干。同时希望社会的风气变得好一点。 - 答:·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没有规定可以给见义勇为者适当报酬,我也认为法律不应当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理由如下。
首先,林肯曾经说过,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露的道德,见义勇为的补偿条款要求侵权人或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可见民法典将见义勇为视为一种无偿的帮助行为,是具有道德含义的。然而如果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那么就相当于法律改变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判定,将其转化为一种可盈利的行为,这有损社会公德,更有损法律的神圣性。
其次,我认为从民法典规定的概念来看,见义勇为实际上属于一种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而非支付报酬。
因此,不论是从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属性上,还是从其所属的法律范畴内,都不能证明法律应当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 - 答:应该因为这意味着是英雄,他把自己的生命奉献出去,其他的人如果受了伤,或者他自己有难处。可以承担一些,医疗费
- 答:不应该,如果收取报酬那就不叫见义勇为了
- 答:见 义 勇 为 者 不 应 该 索 要 报 酬 , 这 似 乎 更 符 合 中 国 的 传 统 道 德 , 但 有 一 点 常 常 被 忽 略 , 那 就 是 这 对 见 义 勇 为 者 是 很 不 公 平 的 , 因 为 他 们 付 出 的 甚 至 是 生 命 的 风 险 却 没 有 保 障 和 回 报 。 而 且 , 我 们 不 得 不 面 对 的 现 实 是 , 见 义 勇 为 者 正 变 得 越 来 越 稀 贵 。 对 此 , 我 们 不 能 仅 仅 归 咎 于 “ 人 心 不 古 , 世 风 日 下 ” , 而 应 该 从 别 的 方 面 , 如 对 传 统 的 道 德 规 范 进 行 权 衡 和 反 思 。 必 须 承 认 的 是 , 有 没 有 报 酬 都 只 是 “ 末 ” , 而 使 危 在 旦 夕 者 转 危 为 安 才 是 “ 本 ” 。
问:见义勇为无偿议论文
- 答:法律往往关心的是如何抑制人性中的恶,却忽视激活人性中的善,导致公民的行为向不恶亦不善的状态运行,彼此之间缺少关怀,人情淡漠,这也是人们感受到的经济社会井然有序,却缺少温暖之情。从古至今,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见义勇为者因自己的行为遭受的损害如何得到保护,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这一传统道德所面临的尴尬原因固然很多,有经济方面的、文化方面的、观念方面的等,但笔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见义勇为这一道德高尚行为面临众多尴尬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尚未有统一的立法,尽管各地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规定各异。许多地方政府虽对见义勇为投入了较大关注,只是关注的焦点大多落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慰问奖励运作机制,对见义勇为者除了一次性奖励外,还要研究依情况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而往往忽视了自身应负的责任。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维护,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