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同时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建立有效的农地使用制度,关系到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优化,关系到农村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农地市场化程度明显滞后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已成为农业现实问题的“瓶颈”,如何立足于市场,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使土地在既合法又合乎经济理性的基础上实现集约化经营,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需用,适应“入世”的挑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相当紧迫的任务和重大课题。农地流转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农地同时担负着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其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农地流转得以顺利进行,必然要求形成规范的法律制度。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从解读农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现实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制度构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益于农地问题的解决。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农地、农地使用权、流转等基本概念,指出农地是按土地的用途所作的分类中的一种,应当严格区分农地与农村土地,我国立法与实践中不作区分的不足。其次,对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一般问题,这部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农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农户取得农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基于其农民的身份通过承包取得,但对于四荒地,法律规定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继承也是取得农地使用权的一个途径,现有法律虽然对于农地使用权的继承有所涉及,但并无明确规定;二、农地使用权的性质,农地使用权在法律地位上属于用益物权,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尊重农地使用权,从而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三、农地使用权权能,农地使用权除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还具备有限处分权能和物上请求权的权能。第三部分,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检讨,本部分分为三方面:首先,讨论了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变迁,得出结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后农户间自发性的产物,我国的法律、政策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经历了从禁止到引导的转变过程,其次,对现阶段我国法律政策范围内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概括,然后,对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存在流转规模偏小、流转范围偏窄的状况,并对上述困境的成因从各个不同层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区分市场经济欠发达和市场经济较发达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地区,农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代耕代种等基本形式,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采取私营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社等形式。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想,主要从五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方面,针对目前农地使用权表现出来的物权特性较弱,而债权特性较强的特点,提出了继续强化农地使用权的物权特性,从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结构和强化农地使用权的长期性两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二方面,针对目前农地使用权市场很不完善,提出了继续建设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第三方面,分析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强调尊重农民的意愿,明确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强调土地与其他要素的有机结合,坚持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因地制宜,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不搞一刀切,第四方面,从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出发,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扫除障碍,第五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把附加于土地上的保障功能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还原土地生产功能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