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持有体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间接持有体制,投资者,按份共有
间接持有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鲁世平,李希平[1](2016)在《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投资者的财产权性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末以来,经济和科技两方面的发展使证券交易体制发生了从直接持有体制到间接持有体制的革命性转换。在证券的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权属的性质是"所有权"。由于同一托管人为众多的证券投资者托管,并且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所有权是通过支配不包含有体物的财产权行使的,所以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是一种"按份共有"形式的"准所有权"。(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16年04期)
赵可[2](2016)在《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转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出现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证券交易电子化、普遍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区别于传统的直接持有体制的证券持有体制,对于国际及各国国内的证券市场都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证券对于现代经济社会而言意义重大,但一切价值的实现都有赖于证券权益的自由而合理的转让,而各国关于中介化证券的规定差异极大,为证券跨国交易设置了障碍。2009年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是证券间接持有制度下证券规则的实体法统一化成果,反应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包容与最低限度的统一,其中关于证券权益的转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公约文本的分析,综合各国法律规定,深入研究转让的基本方法、善意取得、集合权益之间的优先性、担保交易等四个方面,了解到了该公约构建起的证券权益转让的规范框架。总体而言,公约关于证券权益转让的规范更“偏向于”英美法系,但这并不是说对大陆法系国家不利,只是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某些规定更符合证券业发展的趋势,并且公约为更多国家的参与预留了空间。我国实行以证券直接持有为主,在某些方面认可间接持有的证券持有体制。但对于证券持有体制,我国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十分不利。我国应当适度借鉴《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构建既符合自身国情又能方便参与国际证券交易的证券持有体制与证券权益转让制度。(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6-05-29)
种翔[3](2010)在《浅议我国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催生了间接持有体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规则的不科学不合理在间接持有体制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何确保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及解决交易中证券权利引发的法律冲突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构建,更好地推动间接持有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本文来源于《魅力中国》期刊2010年17期)
靳晓庆[4](2009)在《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已经为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所采用。在这种间接持有的模式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有的国家以传统的共有、信托等理念来描述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性质,而有的国家则另辟蹊径,进行立法上的创新,以“证券权益”的概念加以诠释。不管是传统的理念还是创新的方法,都体现了间接持有人法律权利优先的法律原则,排除了纯粹契约性权利界定下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①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者权利法律性质的变化,使传统冲突法规则面临适用上的困境,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势必影响整个跨国证券交易体制的运作。“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 PRIMA)作为最新法律适用方法,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规则的弊端,是物之所在地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所采纳。其符合法律选择方法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内在价值追求。PRIMA原则,是迄今最为成熟的冲突法方法。我国已经采用了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但直接持有模式仍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可以预言间接持有体制终将替代直接持有体制而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立法对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规定,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采用PRIMA原则应该是弥补立法缺漏的最佳选择。同时,我国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海牙公约》动态,适时加入该公约。(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9-05-01)
朱伟[5](2009)在《论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的持有方式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转变,交易实践的发展已经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新的挑战。挑战不仅仅在实体法层面,也来自于冲突法领域。跨国证券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得如火如荼,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如何界定间接持有体制下实际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如何解决交易中证券权利引发的法律冲突成为迫切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产生于直接持有体制下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在面对新的持有体系时,已经无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应有的明确性、可预见性,并会导致巨大的法律成本,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发展。以《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证券公约》)为代表的新的立法实践,确立起了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并且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结合。新的法律规则充分反映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新趋势,丰富了物权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实证分析,来探究有关国家对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所采取的方法。在对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定性方面以及证券间接持有跨境交易法律选择方法的演进方面,本文将采取历史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予以阐释。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纯粹的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与《海牙证券公约》所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之间的比较,本文将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试图论证应当解除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首先,第一章叙述了证券持有体制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的演变历程,对间接持有体制的特征、结构以及账户进行了介绍,并对间接持有体制下实际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概括性的阐述。其次,第二章分别对匈牙利、德国、比利时、卢森堡、美国等国家的有关证券权利定性的立法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在充分对比的基础上得出了证券权利是一种新型权利的结论。再次,第叁章主要针对证券权利的法律适用方法展开论述。通过对直接持有体制下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以及两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论证确立新的法律选择方法的必要性,因此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结合的法律选择方法应运而生。而《海牙证券公约》对新法律选择方法的采用将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接下来,第四章主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纯粹的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海牙证券公约》所确立的新法律选择规则进行阐释与比较,论证新法律选择规则的合理性,并提出应当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限制。最后,第五章对中国的证券持有体制现状进行概述,指出权利界定与法律适用规则在立法上的缺失,并就未来的立法给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王淑坤[6](2007)在《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证券为媒介的跨国资本流动自二十世纪以来飞速发展,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也正朝向更为迅捷和便利的间接持有体制转变。间接持有体制深刻地改变了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益性质,各国已有的冲突规范和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下的冲突法理论遭遇了困境,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对整个跨国证券交易体制构成障碍,甚至构成潜在的金融危机。新的法律适用规则亟待建立和完善。本文从学理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传统法律冲突规则在间接持有体制下的运用困境,试图探寻一种成熟稳健合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总结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place of therelevant intermediay approach,简称PRIMA)是迄今解决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最为成熟的冲突法方法。这一理论也可为我国证券交易立法和实践提供指导。本文在引言部分阐述了国际证券市场由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转变的趋势,以及我国证券市场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动向。分析了深入研究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性。同时,在此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界定。第一章概述证券间接持有体制。首先,简要介绍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历史演进,由此推演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趋势。其次,分析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典型模式。具体分析了间接持有体制的金字塔结构、间接证券持有体系中投资者各项证券权利的基础及间接持有体制的运作流程。第二章分析阐释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在间接持有体制下遭遇的困境。在直接持有体制之下,证券交易的物权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证券所在地法。但是在间接持有体制下法院援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需要采用一种“透视”方法(look-through approach),这种“透视”方法在实践中操作难度相当大,交易方和法院不胜其扰,浪费大量的财力和时间,这与证券市场追求效率的宗旨背道而驰,有碍国际金融的发展。第叁章介绍分析一种反映间接持有体制现实的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即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首先,探讨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案例分析该原则的实践应用;第叁,解决如何确定相关中间人所在地的问题;最后,介绍各国立法实践,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第四章介绍我国证券持有体制现状,并且提出应对策略。我国关于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实体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至于冲突法律制度更是付之阙如。完善证券相关实体法的同时,研究和制定有关证券冲突法律规则是很必要的。笔者认为在修订或制定有关调整跨国证券交易的冲突法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PRIMA原则,待时机成熟之时加入《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最后,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PRIMA原则作为间接持有体制下的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推崇,该原则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符合法律选择方法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内在价值追求。因此推论,我国在制定和修订有关调整跨国证券交易的冲突法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PRIMA原则,并且应密切关注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动态,适时加入公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李涛[7](2005)在《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证券的间接持有体制由于其迅捷和方便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相应调整证券跨国交易的冲突法规范比较匮乏,传统的直接体制下证券交易的法律选择方法,如证券证书所在地等,并不能适用于间接体制下的证券处分。为解决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冲突问题,一些国家制定或修改了国内立法,欧盟也相继制定了若干指令。特别是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全面正式采纳了PRIMA原则,体现了对物之所在地原则的继承和创新。 本文首先对证券间接持有体制进行介绍,对非替代性账户和替代性账户做出区分。第二章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分析了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的性质。由于共同所有权说和契约请求权说都存在致命缺陷,证券绝对权说得到了现今更多国家的支持。第叁章首先探讨有关的重要判例,并阐明物之所在地方法继续适用于间接体制下证券交易的合理性。在对学者们曾经提出的若干有关冲突法方法,如透视方法、证券登记地法、行为地法、信托方法等进行介绍和评价后,本文阐述了PRIMA原则的理论来源,并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该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深入地分析了海牙公约的重点内容以及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争鸣,随后对欧盟相关指令进行简要评述。(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5-05-01)
乔雄兵[8](2004)在《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及托管证券权利性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证券特有体制是一种直接持有的方式。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种持有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在,在很多国家,证券的持有、交易等都是在间接体制下进行的。就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一些国家有着不同的界定,这阻碍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持有体制正处于从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转变时期,而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也缺乏明确规定,亟需完善相关的立法。(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5期)
乔雄兵,王邦武[9](2004)在《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及托管证券权利性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证券持有体制是一种直接持有的方式。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种持有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在,在很多国家,证券的持有、交易等都是在间接体制下进行的。就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一些国家有着不同的界定,这阻碍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持有体制正处于从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转变时期,而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也缺乏明确规定,亟需完善相关的立法。(本文来源于《武汉金融》期刊2004年04期)
间接持有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出现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证券交易电子化、普遍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区别于传统的直接持有体制的证券持有体制,对于国际及各国国内的证券市场都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证券对于现代经济社会而言意义重大,但一切价值的实现都有赖于证券权益的自由而合理的转让,而各国关于中介化证券的规定差异极大,为证券跨国交易设置了障碍。2009年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是证券间接持有制度下证券规则的实体法统一化成果,反应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包容与最低限度的统一,其中关于证券权益的转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公约文本的分析,综合各国法律规定,深入研究转让的基本方法、善意取得、集合权益之间的优先性、担保交易等四个方面,了解到了该公约构建起的证券权益转让的规范框架。总体而言,公约关于证券权益转让的规范更“偏向于”英美法系,但这并不是说对大陆法系国家不利,只是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某些规定更符合证券业发展的趋势,并且公约为更多国家的参与预留了空间。我国实行以证券直接持有为主,在某些方面认可间接持有的证券持有体制。但对于证券持有体制,我国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十分不利。我国应当适度借鉴《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构建既符合自身国情又能方便参与国际证券交易的证券持有体制与证券权益转让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持有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1].鲁世平,李希平.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投资者的财产权性质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6
[2].赵可.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转让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6
[3].种翔.浅议我国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法律构建[J].魅力中国.2010
[4].靳晓庆.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09
[5].朱伟.论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09
[6].王淑坤.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7].李涛.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5
[8].乔雄兵.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及托管证券权利性质探析[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
[9].乔雄兵,王邦武.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及托管证券权利性质探析[J].武汉金融.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