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用评级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运作了一个世纪之久,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等重要领域的一项制度安排。信用评级机构凭借其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的精神赢得了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认可,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显。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信用评级机构在其中的糟糕表现,也使其受到从未有过的广泛而严厉的诟病。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历来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为主导,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存在理论上的空白及立法上的缺失。笔者认为,随着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对受到信用评级结果影响而受损的主体,有必要提供一种民法上的保护和救济方式。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第一章为信用评级的职业视角。从职业的视角搞清楚信用评级是什么,其运作机理以及职业本质,这是研究其责任的基础。笔者对信用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范畴进行梳理,并介绍了信用评级的起源与在各国的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的分类、信用评级机构的内涵、组织架构及认证。然后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采集方式、信用评级原则和科学依据、信用评级结果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方式与市场监管几个方面分析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过程和作用机制。最后,通过分析得出信用评级的职业本质:信用评级是是对未来信用风险预测性评价、是对被评价对象信用风险的审查、是对出现信用风险的可能性的排序、是动态调整的过程。第二章主要探究设定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信用评级机构虽然是营利性的私主体,但随着其市场中的表现和和监管对评级结果的运用,经过长期发展,使信用评级机构产生了公信力,社会公众对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相信和依赖。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利益操控,主要包括:评级机构的垄断性造成声誉机制的有效性受到约束、发行方付费模式造成评级虚高现象的发生、利益冲突造成信用评级公信力受到质疑、评级调整滞后与短时间内快速降级、评级方法缺欠与过程信息不透明等。评级机构公信力受损,会给被评级对象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害,基于对损害的救济,产生了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呼声。在立法上设定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第三章分析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首先,法律定位不同,责任性质自然不同。在美国,历史上信用评级机构是被作为新闻媒体来对待的,其因为这种定位可能会使其大部分情况下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对这种定位进行反思,笔者认为更应将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专家来对待,其责任性质也就是专家责任。其次,对信用评级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分析,也有利于认清责任的性质。最后,在民法领域,法律责任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为主导,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最终应归于何种责任,需要进行比较分析。信用评级合同中,其合同的平等性和封闭性已经丧失,订立合同最基本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撼动,而将责任归于侵权责任,则有诸多优势。第四章分析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认定。在责任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思考。首先,责任之认定,应考虑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认定责任的基础,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和侵害方利益的平衡。笔者赞同在信用评级民事法律责任中,适用信用评级机构过错推定原则。其次,认定责任,最重要的是认定过错。在过错的认定上,笔者同采用过错判断上的主客观结合说,从客观的职业标准判断信用评级机构过错的有无,并具体列举出信用评级机构过错的表现形式。再次,信用评级民事法律责任中,如何认定损害和因果关系是认定责任的另外两个要素。第五章讲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信用评级机构责任被认定的情况下,如何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如何安排这种负担的分配?首先,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是被评级对象和因信赖评级结果或报告而受损的第三人,承担主体是信用评级机构。其次,损害赔偿是责任承担最主要的方式,损害应遵循的原则、范围有哪些?再次,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也不应无限的,对其责任承担也应有一定限制。同时,在当今资本市场愈加发达的情况下,为避免信用评级机构负担过重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有效保护,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有必要限定在合理范围内。第六章是对信用评级机构过失责任追究的制度构建。让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有必要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受害人司法救济的集团诉讼制度、信用评级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从保护信用评级行业的角度来说,应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经营风险通过商业保险转移的制度和信用评级机构赔偿责任互助基金制度,这也能从根本上保证受害人的损害最终得到赔偿,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笔者提出了制度构建设想和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