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用评级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信息,充当债券市场看门人,当风险状况恶化时通过降低信用等级为投资者警示信用风险。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对存在高风险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给予了高评级,在发现风险后没有及时调整信用等级,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的发生推波助澜。我国信用评级在20世纪80年代顺应债券市场统一管理的需要建立起来,起步比较晚,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不健全,对信用评级的规范运行至关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都存在瑕疵。随着结构化金融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完善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对于避免我国出现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信用评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暴露出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介绍了美国、法国、欧盟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动向,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信用评级的概念和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债券信用评级上,介绍信用评级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信用评级发展过程中监管对信用评级的依赖进行了论述,接着分析信用评级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信用评级的监管情况进行介绍。第二章结合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提出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存在的四个缺陷,包括利益冲突未得到有效防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权责失衡和信用评级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局限。第三章是对危机发生后美国、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信用评级监管改革情况的描述,侧重介绍美国监管当局对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改革,提出改革方案未解决权责失衡问题,并就该问题的解决结合理论界的改革建议提出自己的方案。前面三章的分析为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完善提供了思路。第四章对我国信用评级的引入、发展情况进行介绍,梳理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建设,从法律实证的角度分析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在市场准入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结合美国信用评级监管的发展过程、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暴露的缺陷以及各国的改革方案,提出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的三个关系,并就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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