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了解决困扰建筑行业多年的巨额工程款拖欠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矫正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序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疑问。由于立法的模糊,造成学术界对如何理解该条款充满争议,司法实践对如何运用该条款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满困惑。针对这些疑问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物权法理论,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展开探讨,并就新形势下如何维护包括施工企业在内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从理论上阐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针对学界争论不下的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笔者在考察相关国家和地区不同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稳定和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现实需要,认为应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第二章主要讨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成立要件中重点研究了存在争议的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标的物和债权的担保范围。权利行使程序方面目前存在“对物诉讼”说、执行程序说和特别程序说三种理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水平,采用特别程序说更符合现状。第三章主要分析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合与冲突。针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预购请求权的冲突,最高院的《批复》提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笔者认为买受人应该细分为消费者买受人和非消费者买受人。从保护善意购买人和消费者生存利益的角度出发,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买受人;但是对于投资购买住宅、明显不属于消费目的的恶意炒作买受人,优先受偿权应该可以对抗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另外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用法律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其未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前提下,规定在债法中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物权法意义上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产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效力优先的冲突?笔者认为在法律作出其他规定之前,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法上的担保权利应该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第四章主要探讨如何健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本身而言,要做的有两点:一是明确将其定性为优先权,这样有利于权利人清楚认识权利的性质,便于权利的及时行使,同时也不会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冲突;二是建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从而避免使第三人随时遭受难以预测的损害,降低交易成本。就配套措施而言,笔者认为应该完善并推广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充分发挥它们对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承包人和施工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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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第条论文;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 法定抵押权论文; 优先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