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被害人保护的报应观念一直是我国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被害人追求情绪平衡的主要理论观念,刑事救济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合力救济的过程,我国目前对被害人保护的刑事救济思想理论还处于依靠公力救济手段来保护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对被害人保护的合力救济将是今后对被害人救济的主要手段。我国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正确借鉴将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被害人保护的体系中,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产物,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权益的平衡,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由于长期以来过于追求公权力救济,造成了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漠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有必要利用本土法治文化资源,引进恢复性司法的相关做法,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将视角的重点从国家和被告人二者为中心向国家、被告人和被害人三者为中心转移,从被害人视角解读犯罪和刑事和解,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中立的第三者(法院)的调处,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使被害人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修补其心理创伤,恢复原有的和谐和安全感,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