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立法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存在方式,作为国家权力或国民意愿的一种表达,从其产生之日起便对社会国家助益匪浅。中国应该说正处于一个立法空前繁荣的时代,今日之中国,无论是政府,抑或是普通民众,多将立法看作是解决转型时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之灵丹妙药,甚至将立法当做弥合和修补因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价值分歧和伦理失序的重要乃至最佳途径。然而,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立法理论,我们都没有能够构筑起一个理性、成熟的模式和结构,关于立法责任在立法领域被忽视和理论上被的规避便是一例。立法责任在中国的立法学理论中是个鲜见的字眼,在诸多权威的立法学教材中也很难找到立法责任的身影,笔者认为,立法责任是指立法机关基于其立法违法行为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世界各国对立法责任所持的态度可见,在一国法律规定中,立法责任的有无,往往与该国的法治理念、立法体制、违宪审查方式等因素关系密切,而就总体而言,又应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对其进行观察,各国无论是立法理论还是立法实践,对立法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是大趋势。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按照一般法理,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方面。立法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下位概念,因而立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依据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设计。笔者认为,立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总之,在中国,立法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拟粗浅分析和研究立法责任的若干基本问题,以期对于完善我国立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实践问题给予一定的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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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立法机关违法立法行为的二元责任论建构[J]. 甘肃理论学刊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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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该如何构建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兼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研究》[J].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