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法典化神话的破灭,以及社会现状的不断变化,法律的不完善性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拒绝裁判,这便需要对法律做出解释,来获得裁判的大前提。然而,在众多疑难案件中,由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可选择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官能够寻找到的裁判大前提可能是多样的。但是要写进判决书中的裁判大前提必须是唯一的,所以法官需要完成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对他寻找到的裁判大前提进行证立,论证案件的裁判大前提是合理的。只有经过这个步骤,法官所选择的裁判大前提才有可能被公众所信服。由此可见,法律解释证立的问题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笔者试图对法律解释证立这个问题做出系统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文章首先介绍了法律解释证立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重要意义。指出:法律解释的证立是判决得以证立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论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法律解释证立”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证立”与“法律判决证成”两组概念的辨析,明确“法律解释证立”的内涵和外延。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法律解释证立应当遵循的准则:合理性。在合理性的框架下,笔者指出,法律解释要得到很好的证立,须要遵循:一致性、融贯性、可接受性三种子准则。在第四部分,文章从实证的角度论述了法律解释证立的三种基本方法:逻辑的方法、修辞的方法以及对话的方法。文章第五部分详细阐述了法律解释证立的依据及其适用,即:语义学论述、目的论述、类推结果论述、法教义学论述四种解释证立的依据和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文章最后一部分紧密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证立存在诸多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几条相关的建议,以期对问题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