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论文-龙妙红

诉讼诈骗论文-龙妙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诈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诈骗,叁角诈骗,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诉讼诈骗论文文献综述

龙妙红[1](2019)在《诉讼诈骗行为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加,出现了不少利用诉讼来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这不但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使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损害。诉讼诈骗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虽然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诉讼诈骗侧重于刑法层面,主要目的在于“诈骗”,诉讼欺诈则侧重于民法层面,其范围比诉讼诈骗广,恶意诉讼则更加侧重于“恶意”二字。关于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等几种学说。无罪说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诉讼诈骗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可能无罪。敲诈勒索罪说亦略显牵强,将法院的判决行为视为一种威胁、恐吓手段实为不妥。定性为诈骗罪是诉讼诈骗行为的出路,从性质和构成要件来看,诉讼诈骗涉及到叁方关系,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属于叁角诈骗的类型之一,而叁角诈骗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是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诉讼诈骗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第35条明确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其中第3款描述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即为非法占有目的,此条款实则描述的是“诉讼诈骗”。比较二者的概念与内涵,可知“诉讼诈骗”和“虚假诉讼”之间存在竞合。(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蒋杨杰[2](2018)在《关于诉讼诈骗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罪的设立,并没有完全解决诉讼诈骗的定性问题。对于诉讼诈骗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以外的犯罪,特别是能否构成诈骗罪仍存在较大争议。因而仍有必要对诉讼诈骗定性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赵玉生[3](2017)在《侵财型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乔某杰妨害作证案为例,重点围绕乔某杰诉讼诈骗行为定性进行探讨,针对分歧意见和不同观点逐一进行分析归纳,采用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以法理分析指导具体案例,结合诉讼诈骗行为在刑法实践中的定性作出一定的思考,并充分论证诉讼诈骗与叁角诈骗有着相同的犯罪结构,他们的行为方式相契合,都应当纳入诈骗罪的规制范畴,以期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较为完整的评价。论文包括引言共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明所研究案例的目的意义、理论背景、学术内涵及实践价值等。第二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了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简要回顾乔某杰诉讼诈骗案情,概括该案在定性方面产生的分歧,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通过解析乔某杰的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犯罪构成要素,将整体犯罪过程予以呈现,有助于准确认定诉讼诈骗行为。第叁部分是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学理论分析。列举出了我国及域外国家刑法立法模式,重点分析刑法理论界关于诉讼诈骗案件定性问题的各种学说观点。同时,笔者对于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之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阐释了个人观点。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比较伪造公文印章类犯罪与妨害司法秩序类犯罪以及诈骗罪叁类型罪名联系与区别,从而对乔某杰诉讼诈骗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分析,论证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得出结论,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规制类似于乔某杰诉讼诈骗行为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对司法秩序与权威和公私财产的双重保护。第五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笔者通过研究分析乔某杰案例,发现针对侵财型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在定罪处罚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个人修改完善建议。本文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理论指导案例,用案例验证理论,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希望对学术界及实务中规制诉讼诈骗行为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9-26)

刘启全[4](2017)在《应立法规制新型经济犯罪——诉讼诈骗》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但是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使得法律漏洞仍然存在。这就为一些社会主体利用法律漏洞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而诉讼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态,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使得在处理的时候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为此,在文中主要就立法规制诉讼诈骗进行探讨,以期可以促进刑事立法,为诉讼诈骗提供判罚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6期)

刘凯[5](2016)在《论诉讼诈骗的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诉讼诈骗犯罪化的主题入手,明确了诉讼诈骗的概念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空间性、时间性等主要特征,阐述诉讼诈骗犯罪化可以弥补实然的立法漏洞和完善应然的司法实践需要、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相辅相成、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合理性,提出将诉讼诈骗犯罪化的立法构想,即明确了诉讼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客观上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了诈骗,提出应对诉讼诈骗罪设置3年的基本法定刑和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的法定刑,实现单独增设诉讼诈骗罪的最终目的。(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5期)

罗茜[6](2016)在《诉讼诈骗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诈骗行为在我国的起源较早,存在时间很长,然而最近几年该行为发生率飞速提高,数量也是攀升很快。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司法实务界对其定性的争议,更由于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具体规定,因此行为人认为相比其可能得到的非法利益及高额收入,诉讼诈骗的违法成本较低。正是因为利益与成本的巨大悬殊导致很多人妄图钻法律的空子从而满足自己的自私的欲望,极大地扰乱了司法秩序,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国人的共识。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叁十五条规定了诉讼诈骗罪。虽然修正案已经施行,但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诉讼诈骗罪的刑法规制还有继续研究和完善的空间。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部分:诉讼诈骗罪概念的界定。首先从诉讼诈骗的概念入手,通过学者对于其概念的不同界定的对比,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是与相似概念诉讼欺诈、恶意诉讼的辨析,通过对比辨别,更加明晰诉讼诈骗的概念。再次是对诉讼诈骗罪与其他犯罪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是对于诉讼诈骗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梳理。第二部分:诉讼诈骗罪的基本理论研究。对诉讼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首先应当梳理清楚其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其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以及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的情况。第叁部分:我国及域外诉讼诈骗罪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比以及评析,意识到专设诉讼诈骗罪进行规制从我国具体国情及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是必然的趋势。第四部分:我国诉讼诈骗罪的完善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叁十五条规定的诉讼诈骗罪,存在立法设计不够精细、立法语言不够明确等问题。这部分将会以该法条为视角,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张鑫[7](2016)在《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的评价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诉讼的合法性做有效的规范。特别是应该严厉打击恶性的诉讼诈骗案件,这样将能够有效的树立法律的权威,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本文将从诉讼诈骗的提出和概念出发,针对诉讼诈骗构成的条件进行论述,最后就诉讼诈骗的处理方式作进行浅要的评价和分析。(本文来源于《西部皮革》期刊2016年06期)

邵丽丽[8](2016)在《诉讼诈骗案件的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诉讼诈骗的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妨害司法类及其他罪说四种学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定性混乱的现象。结合叁个典型案例,通过对理论界存在的关于诉讼诈骗定性的学说进行剖析可知,无论单独采取哪种观点,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诉讼诈骗行为定性问题:无罪说虽然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规避了诉讼诈骗的社会危害性,会造成诉讼诈骗愈演愈烈的局面;敲诈勒索罪说实际上曲解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造,使人无法信服;其他罪说涉及罪名庞杂,没有触及诉讼诈骗行为法益侵害的核心内容;诈骗罪说无法评价非侵财型的诉讼诈骗行为,不能定性全部类型的诉讼诈骗。也就是说,无论单独采取哪种观点,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诉讼诈骗行为定性问题,难以达到罪责刑均衡状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解除了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境,但从条文规定以及结合案例的分析来看,虚假诉讼罪在入罪标准上规定的不够明确,可能会影响其规范司法实践目的的实现,因此,需要在厘清虚假诉讼罪与其他妨害司法罪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防止司法实践中再出现分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03-18)

马荣春,顾玲[9](2015)在《诉讼诈骗罪的理论探讨:从概念到犯罪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立于诉讼诈骗的行为空间和行为目的,则可提出的诉讼诈骗罪的定义是:诉讼诈骗罪,是指以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以伪造证据等手段而实施虚假的民事讼诉或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财产等其他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复合侵害性"构成了诉讼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诉讼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对应着"双重被害人"的"复杂客体",而其犯罪客观方面则可从行为空间和因果关系等方面予以把握;诉讼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逻辑地包含着单位,而其犯罪主观方面则是一种具有特殊构造的"双重罪过。"(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5年03期)

张熙[10](2015)在《诉讼诈骗定性若干问题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诉讼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但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定性存在多种不同观点。对于这种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民事审判秩序及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应确认构成刑事犯罪,但并非一律只构成诈骗罪,而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严格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以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司法公正和权威。(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诉讼诈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虚假诉讼罪的设立,并没有完全解决诉讼诈骗的定性问题。对于诉讼诈骗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以外的犯罪,特别是能否构成诈骗罪仍存在较大争议。因而仍有必要对诉讼诈骗定性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诈骗论文参考文献

[1].龙妙红.诉讼诈骗行为性质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2].蒋杨杰.关于诉讼诈骗的定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8

[3].赵玉生.侵财型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刘启全.应立法规制新型经济犯罪——诉讼诈骗[J].法制与社会.2017

[5].刘凯.论诉讼诈骗的犯罪化[J].商.2016

[6].罗茜.诉讼诈骗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6

[7].张鑫.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的评价分析[J].西部皮革.2016

[8].邵丽丽.诉讼诈骗案件的定性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

[9].马荣春,顾玲.诉讼诈骗罪的理论探讨:从概念到犯罪构成[J].政法学刊.2015

[10].张熙.诉讼诈骗定性若干问题新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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