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人自身的保护是一切法律设计的基础,在信息革命的冲击下社会迅速向信息化的方向迈进。在这个信息化的社会里人类的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释放,人们生活也变得更加的快捷与方便,然而我们在享受信息化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的益处的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人类所付出的最大的代价莫过于,面对一个已经被严重污染的外在环境和无法为自己的心灵寻找一个宁静的不被打扰的内在环境。内心的安宁与平静,这个看似简单又平凡的目标,在这个喧闹嘈杂的信息社会中对很多人而言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互联网的普及更是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浪潮推向了一个新高度,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息处理作为人类社会所有领域相互作用的基础,它涉及了人类基本组织的运作和人类全部的生活,同时在信息的交互传递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个人信息就是这些利益的基本承载者。国外一些国家早在五十年前就开始了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探索,可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只能说处在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本文将沿着以下的思路展开:第一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民法中人格权的演变与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首先应该辨明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原因,以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法学理论基础。本章通过分析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民法中人格权的演变与发展,说明了个人信息在信息社会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出现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学理论的基础。第二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两个问题是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基本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厘清与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的关系,确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并陈述了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一些见解,确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其次;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位为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之后再梳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三章,主要国际组织及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因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可以说还是刚刚起步,所以必须要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在本章笔者将按照时间的顺序,通过对主要国际组织及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列举,明晰国际个人信息保护的以往经验及国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希望能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提供更多的思路。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应该找出一些实际的措施对当前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因此,笔者先阐述了德国和美国两个国家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并分析了它们的优势和弊端,之后提出了目前我国可以用于实践中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