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信息公开在我国又可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一项法律制度。设立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使公民在与政府机关的抗衡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衡,实现权利防御和平等抗衡的功能。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信息公开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它既是我国政府全面履行WTO规则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基本保障,同时还是政府信息资料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前提。其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国际上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运用。然而,在我国却没有完整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本文即是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渊源、历史发展、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范围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目前我国在实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不足等方面来论述如何在借鉴他国在实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四部分及结语。第一部分是概括性的论述,主要介绍了行政信息公开的概念和历史渊源及其理论基础,阐述了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最早起源于北欧国家瑞典,其于1766年制定了《新闻自由法》。其后,1951年芬兰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西方国家起到了示范作用。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亚洲,韩国和日本也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笔者认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之所以会成为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成为法治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由人民主权、公民知情权、及人权保障理论构成的。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重要阐述了在已经制定行政信息公开的国家中,对于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普遍遵循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行政信息公开的限制大多包含了:因其本身的性质所不能公开的信息;公开可能会给私人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信息;其他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为了顾全行政效率原则而不需要公开的信息。同时由于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种类繁多,各种信息对人们的影响及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公开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主要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笔者主要介绍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中不予公开信息的种类,以及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的具体方式。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与实践。笔者认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行政信息公开有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有助于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也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义务的需要。并且也指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还存在诸多缺陷: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仍旧不能平等地获得行政信息;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和公开内容的缺乏;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论述。在第三部分已经阐述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诸多缺陷,那么如何在借鉴其他国家在实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成功经验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就成为了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建议:政府要树立现代行政理念,改变以往将信息公开视为其的一种特权的理念,并且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开信息是政府的义务;加大关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步伐,在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之前要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建立事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