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如何使占人口近70%的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个重大而艰巨的课题。作为中国农业大省之一的吉林省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套具有吉林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目前这一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与村民自治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村民自治中的各种关系还有待于理顺等方面,这种状况的存在是由历史、经济、社会、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同样,这种状况的改善也是需要从系统、政府、理论、人员等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本文正是尝试从这一关系重大的问题出发,对吉林省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通过对其产生原因的探求,进而对于这种状况的改善提出自己的合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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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一、吉林省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和发展(一) 村民自治的含义(二) “海选”模式出现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三) 农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诉求权在“海选”中充分体现(四) 《村委会组织法》直接指导着村民自治的实践二、吉林省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一) 吉林省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二) 吉林省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三、完善吉林省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一) 加强党的领导,把握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二) 深入理论研究,探索村民自治的新思路(三) 健全制约机制,将村民自治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四) 增强民主科学民主意识,提高村民综合素质(五) 发展农村经济,构筑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六) 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法规(七) 总结概括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章程(八) 加强建设基层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村务运作体系结论参考文献论文摘要ABSTRACT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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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吉林省论文; 村民自治论文; 梨树论文; 海选论文;
吉林省农村村民自治若干问题的思考 ——以梨树县“海选”模式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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