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行政法的功能与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互动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实现这一功能与价值的主要行为类型和行为方式。虽然学界对互动性行政行为中个别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但缺少对互动性行政行为的完整理论论证,本文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为线索,从动态角度分析了互动性行政行为内涵、外延、效力规则和行政法律救济途径等基本理论问题。为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私利益的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积极为对方提供信息,为对方采取对应活动创造条件,使彼此能够通过交涉过程获取各自所需要的资源与信息,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对行为的成立、行为的内容及行为目的的实现发挥作用,由此形成的行政行为即为互动性行政行为。互动性行政行为由行政权要件、意思表示要件、自由裁量权要件、法律效果之利益共存要件等四个要件构成;互动性行政行为坚持合法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可接受性原则;互动性行政行为的出现和发展对行政法提出新的挑战。按照互动性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增加或者减损的影响,互动性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授益型互动性行政行为、负担型互动性行政行为和混合效力型互动性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授益行政行为均属于互动性行政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一般适用于负担性行政行为,授益型互动性行政行为不必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授益型互动性行政行为应遵循行政行为确定力规则。负担型互动性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有限的协助义务;负担型互动性行政行为应规范遵守行政行为确定力规则。按照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主观意愿对行政行为成立、在行为过程中作出行为的影响力、行政行为最终效果的实现,将互动性行政行为分为合意型互动性行政行为、激励型互动性行政行为和过程型互动性行政行为三种程度不同互动性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互动性行政行为中由被动客体向主体地位的变化影响行政救济制度中权利义务的配置,行政救济请求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救济方式注重当事人之间交涉过程,法律责任构成中强调当事人主观要件,救济途径的灵活性增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交涉行为使得行政救济方式多样化。当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互动性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律救济时,互动性行政行为救济制度救济方式应形成各种救济途径之间协调统一、救济途径多样化的完整救济体系;在救济程序中应增加当事人和解制度与裁判组织进行调解制度,增加专业性强且中立的组织对行政纠纷进行裁判,并坚持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法院审理的案件和新闻媒体报导的事件对典型互动性行政行为进行分析;(2)理论分析方法,通过理论分析方法对互动性行政行为存在的原因、效力规则、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论证;(3)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将我国行政行为与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对比分析方法,分析某一具体制度的优劣,以确定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另外,本文也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研究方法,包括运用宪法学中的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理论分析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运用经济学中的利益代表模式和成本效益分析模式对行政行为中公共利益与私利益进行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