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日益分离,由此研究如何解决因为存在代理成本、代理人偷懒、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等问题,而导致公司内部权力失衡的现象,一直是经济学界、法学界特别是公司法学界一个永恒而富有生命力的话题——即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吸引了无数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在这个领域孜孜不倦的探索,也吸引了笔者以此作为学习研究的重点所在。公司是股东出资建立的,理应为股东谋利益,但是在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前面所描述的偏离股东(或者说部分股东)福利问题,怎么来解决它,需要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是设计一些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公司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围绕着这个思路,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表决权信托制度肇始于公司制度发达的美国。在美国公司运作的实践中,表决权信托制度发挥了诸如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和连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协助公司的重整、防止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保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独特作用。在其他国家(地区)如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运作实践或者公司法律中也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内容。表决权信托制度为解决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偏离股东(或者说部分股东)福利问题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一项很好的制度支持。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也正得到我国学界以及实务界的认同,但同时我们对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这一新鲜的事物的研究还是相当的不足,本文对表决权信托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以期能够尽快在我国引进这一制度。从结构上说,本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研究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上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明晰了美国不同历史时期关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不同态度,同时也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表决权信托的立法概况或者态度。表决权信托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经历了从有效到无效再到有效的历史过程。纵观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美国各州的法院判定表决权信托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往往不是在于表决权信托本身,而是在设立表决权信托的目的和动机如何,目的合法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中,只有我国台湾地区在《企业购并法》第十条中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他国家均没有表决权信托的相关规定。但是,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能阻止其在现实中的出现。德国法律中有关于寄记表决权的规定,与表决权信托十分相似,但也存在区别;日本和韩国虽然没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接着本文介绍了表决权信托的本质和特征,指出表决权信托的本质其实是对公司控制权的集中,是股东实现对公司控制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特征有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表决权信托是对股东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进行信托,已经信托表决权的股份的转让权在信托期间收到限制,以及表决权信托证书是一种有价证券等。然后介绍了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等相似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指出表决权信托具有其他相似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最后一部分论述了表决权信托的价值取向,从价值论上为我国表决权信托的开展寻找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对表决权信托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表决权信托设立的程序和生效要件,指出表决权信托需要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否则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接着重点研究了表决权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对表决权信托的期间和终止进行了阐述,指出表决权信托应该规定一定的期限,否则不利于民事关系的流转和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在借鉴美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表决权信托的期限以10年为宜;接着对表决权信托本身存在的瑕疵进行分类界定,可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其重点和难点在于目的的合法性如何作为评判其有效与否的主要标准,在立法上宜作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最后一部分对违反表决权信托契约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本部分通过对表决权信托具体制度的介绍为第四部分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对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指出表决权信托具有参与国有股权运营,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等功能,不仅可以发挥美国法上固有的积极意义,同时还能推动股权类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解决“债转股”法律难题和职工持股的诸多技术性问题,并能拓展信托公司业务,在公司运作实践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认为我国应该引进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接着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等条件,指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引进表决权信托的的条件,应该借鉴和移植此种制度。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表决权信托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及我国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首先指出法律制度应该服务于经济基础,当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的发展完善;而且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注意表决权信托的本土化问题,将美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有选择的移植,这样才能使该制度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然后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具体的立法建议:主张我国在确立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时,就立法体例而言,应该仿照美国作法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主要在公司法上设立专门条款对表决权信托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就表决权信托的设立方式、表决权信托的目的、表决权信托的存续期限和续订等做出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信托法》和《反垄断法》中与表决权信托相关的规定;为了防止表决权信托被滥用,需要在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之加以规制,例如在《证券法》中规定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券属性及其流通;在《企业并购法》、《企业重整法》中对以企业并购、企业重整为目的的表决权信托加以规制等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表决权信托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并对经济的和谐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在本章最后部分,对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设计,主要对表决权信托的契约形式、设立程序、目的、期限已经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流通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正如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一样,表决权信托在具有众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笔者就表决权信托在实践运作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负面影响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期望对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引进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结论是:我国已经具备了移植表决权信托的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但是表决权信托的产生及成功运行是以成熟的美国公司法及信托法为依托的,因此将表决权信托移植到我国,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需要进行本土化,以免水土不服,还要完善并规范我国的信托市场,提高信托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准,同时还要进行相关配套法制的建设,对各项经济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只有这样,表决权信托制度才能在我国顺利地扩展其应用空间,并实现其强大的应用功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本文创新是:1、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提出了在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制度具体路径,即在我国制定专门的规则来规范表决权信托,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2、针对表决权信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提出了防止表决权信托制度失灵的应对措施。由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尤其我国表决权的信托行使尚未广泛运用的今天,在缺乏大量本国实践的认知和检验的情况下,由于本人能力不够,知识水平有限,对有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甚至可能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本文结论的正确性、全面性和实际效果还需要未来实践的验证和补充。文中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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