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差别,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晰的体系。而在我国的立法中,长期以来,对于这一制度一直缺乏一个明确正式的规定,直到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才第一次将善意取得正式纳入到法典之中。同时,我国的《物权法》还第一次将不动产列入到善意取得的客体之中,这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是一项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那么,我国《物权法》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其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他国相比,有什么创新之处?有什么不足之处?这都是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谈起,通过对境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以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客体要件为主要内容,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研究,旨在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另外,文章还将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研究,以及一些争议性问题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解答,分析比较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与不足,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于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太过笼统,不够具体的缺陷有所裨益。